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
黔水节〔2021〕8号
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节水优先治水思路,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贵州省节水行动方案,进一步深化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成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节水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办节约〔2021〕119号),结合《贵州省2021年节约用水工作要点》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省、市、县三级水利单位,全面开展水利行业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2022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和水文系统所有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
二、建设标准
按照《贵州省水利行业节水单位建设标准》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要从节水制度、管理、观念、意识、宣传、教育上加强,硬件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县级水务部门可以制定本级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摸底调查
请各市(州)、县(市、区)全面调研所属水利行业各单位物业管理情况,分具备独立物业管理条件和不具备独立物业管理条件两类。
(二)节水单位创建
具备独立物业管理条件的单位按照建设标准创建节水型单位,并进行验收;不具备独立物业管理条件的单位进行制度和宣传建设。
各建设单位按照《贵州省水利行业节水单位建设标准》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主要任务为: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强节水设施建设、鼓励利用非常规水、强化节水宣传。
(三)工作提交
各市(州)、县(市、区)水务局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制定辖区内水利单位建设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单位并于2021年5月底前将建设方案报省水利厅节水处;每年12月初,各单位将所辖范围内节水单位创建情况报省水利厅节水处。
四、组织验收
(一)开展自评
各市(州)水务单位、各县(市、区)水务单位、厅直单位完成节水单位建设后,对照《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及时向对应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组织验收
厅直单位的节水单位建设由省水利厅节约用水处组织检查验收;省水利厅会同省水文水资源局验收各市(州)水文水资源局;市(州)、各县(市、区)水务局负责验收辖区内水务单位;验收合格后,报省水利厅节约用水处备案。
五、经验推广
各建设单位及时总结提炼节水型单位建设经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水型单位建设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广大水利职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水利职工节约用水行为规范(试行)》,加强节水型单位典型案例宣传推广,为当地树立节水标杆,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水利行业节水型单位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做好水利行业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树立水利行业节水标杆,示范带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二)加强督促指导
要广泛开展动员,加强督促指导,积极推广市场化模式,运用合同节水管理等新机制,为节水型单位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七、其他
联系人:张艳红
联系电话:0851-85932506
电子信箱:gzsljyys@126.com
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34号
附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
2.贵州省水利行业节水单位建设标准
贵州省水利厅
2021年5月11日
2021-08-附件2 贵州省水利行业节水单位建设标准.docx
2021-08-附件3 水利行业节水型单位建设情况摸底调查表.docx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办节约〔2021〕1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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