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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厅“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制度 (讨论稿)

发布时间: 2018-01-10 15:36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贵州省水利厅党组工作规则》(黔水党〔201693号)、《贵州省水利厅工作规则》(黔水党〔201441号)和有关法规,结合贵州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水利厅。厅直单位可参照该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决策机制制度。

第二章分级授权制度

第三条厅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审议“重大问题决策”事项;

(二)审议“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审议100万(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

(四)审议100万(含)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厅长办公会的主要内容:

(一)审议5万(含)至100万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

(二)审议5万(含)至100万的非日常性“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其他重要事项。

若有必要,厅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也可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

第三章集中决策内容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六条重大问题决策是指涉及我省水利事业发展,具有全局性特点以及关系省水利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上报省委、省政府重要请示、报告;

(三)全省水利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重大思路、政策、措施;

(四)全省水利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厅机关和厅直单位的机构设置与调整;

(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八)党组管理干部的奖惩;

(九)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厅、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三)处级干部的任免;

(四)科级干部的任免;

(五)事业编制人员职级晋升;

(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调整;

(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全省水利改革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5万元(含)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

(二)领导班子认为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九条大额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单项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非日常性资金使用。

(二)领导班子认为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资金使用。

第四章集中决策原则

第十条集中决策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是纳入集中决策的事项,必须经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以身作则,厅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自觉接受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科学决策原则。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解放思想,务实创新,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

(四)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第五章集中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拟决策重大事项的处室对拟决策重大事项内容进行判定,若重大决策事项内容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事关水利发展全局、与公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应及时组织开展实地调研、民意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前,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加强宣传引导。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与公众直接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在建成的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平台上开展民意调查,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

第六章集中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厅建立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建立咨询专家库,选择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五条凡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的厅业务处(室、局)在报请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将拟决策事项的建议方案和相关资料,移送厅政策法规处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需要移送的材料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含相关禁止性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备选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的;

(四)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有关的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有关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面的综合材料;

(六)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十七条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交拟决策重大事项的处室,由该处室送厅办公室提交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厅党组会议集中决策严格执行《中共贵州省水利厅党组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厅长办公会集中决策严格执行《贵州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纪律要求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请假的相关规定:

(一)厅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收到会议通知(议程)后,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厅办公室;

(二)议题主办部门收到会议通知(议程)后,其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分管厅领导请假,同时调整其他负责人参会,并将调整后的参会名单报送厅办公室。主办部门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的,所主办的议题缓议。

(三)其他列席人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在会前将调整后的参会人员名单报送厅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保密的相关规定:

(一)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作为“秘密级或机密级”材料按规定归档、保管。重大政治表态性的记录由当事人核定后归档。查阅会议原始记录本,须经厅长同意;

(二)会议出、列席人员,在会议议定事项和有关情况未正式公布前,要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三)重大政治表态性的记录由当事人核定后归档;

(四)对违反保密纪律、随意泄漏会议内容的,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纪律的相关规定:

(一)参会人员签到后,按座牌的位置就座;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及时清点核对参会人员并在开会前向主持人报告参会人员到会情况;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陪会,参会人员按议题列席,会议进行期间,上一个议题结束后,会议工作人员应根据下一个议题及时更换座牌,同时通知下一议题与会人员列席会议。

(四)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

(五)参会人员不得中途离开会场办理其他事务;

(六)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必须关闭手机(或置于静音状态);

(七)无特殊紧急事情不得外出接听电话,遇有急事需离开会场时,必须向主持人请假;

(八)为维持会场秩序,确保会议效果及保密安全,除厅办公室文秘人员外,未通知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会场听会、传递文件或找人等。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贵州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