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2475755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18-12-11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局,仁怀市、威宁县水务局:
为贯彻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排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606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我省农村水电工作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贯彻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号),现将相关电站名单及存在问题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立项审批手续或手续丢失的农村水电站,须抓紧完善相关立项手续;无设计审批手续的农村水电站,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充相关设计资料或编制电站安全评价报告,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无管理或管理不善的农村水电站,须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确定管理机构,配置相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防汛责任制。以上工作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未按要求完成竣工验收的农村水电站,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暂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须委托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电站安全评价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保电站安全运行。竣工验收或安全评价工作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业主在完成安全评价后,应抓紧完善相关资料,尽快完成竣工验收。
三、未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8〕71号)要求完成大坝安全鉴定的农村水电站,须立即停止蓄水,空库运行。待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按照鉴定的类别,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蓄水,投入使用。电站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督促指导电站业主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农村水电站,我厅将依法商请相关部门采取停止生产运行、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电力业务许可等处置措施;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各地再次认真复核辖区内的农村水电站,将新发现的违规水电站及未按要求完成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水电站纳入名单内;整改电站名单中已完成整改的农村水电站,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表中直接销号。请各地督促项目业主抓紧完成整改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厅。
联系人:黎昆联系电话:0851-85935515
邮箱:371267687@qq.com
附件:1、整改电站名单(分地区发送)
2、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表
贵州省水利厅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