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贵州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对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流域水量调度、生态用水保障等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依据《水法》《航道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10月,水利部出台了《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水调管﹝2021﹞314号),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调度工作实际,制定调度管理实施细则,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国务院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内容。2022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调管﹝2022﹞193号)等文件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调度协商机制,开展省级水资源调度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调度管理。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和《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细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的工作流程,明确管理部门和各相关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任务,规范省内重点河流水量调度工作,合理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高效节约集约利用。
四、《细则》主要内容
(一)确定水资源调度原则和依据。明确应遵循节水优先、保障民生、统筹兼顾、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水工程运行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
(二)明确水资源调度分类和控制目标。明确水资源调度按照国家水资源管理体制分为流域水资源调度和区域水资源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所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主要以用水总量和控制断面流量(水位、水量)为调度控制目标。
(三)明确水资源调度组织和责任主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类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作为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在相应管理权限内开展水资源调度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和联系人。同时,建立健全流域区域内的各行业、各部门、各区域之间的调度协调机制。
(四)明确了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的编制。明确水资源调度名录确定、调度方案编制权限及调度方案编制要求、审批要求和执行要求等,明确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资源调度方案等要求。
(五)规范水资源调度实施流程。主要规定了水资源调度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调度计划调整、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水量监测预报、应急调度管理、预警处置、特殊情况报备等内容,从调度运行管理上予以规范。
(六)加强水资源调度监督管理。明确开展监督管理的主体,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的措施、责任追究的情形,并将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湖长制等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