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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7-08 17:15 字体:[] 打印本页

一、《评价考核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数量快速增加,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的《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考评办法(暂行)》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监督管理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推动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行为,全面提升评标质量和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了《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

二、《评价考核办法》的主要内容

《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分为两部分,正文和附件。正文部分由4章32条相关规定组成,主要包括总则、履职行为评价规定、监督考核、附则等内容。附件部分为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的具体行为情形,共77种。

(一)适用范围。《评价考核办法》第二条明确,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同时,《评价考核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采取远程异地评标、复核程序等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评价考核作出规定,第十四条对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评标专家未被评价的不良行为进行追加评价作出规定。

(二)评价方式、内容及主体。《评价考核办法》规定,评价考核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一标一评”和监督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开展。聚焦评标专家工作纪律、评标能力水平、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由招标人、交易场所、评标委员会其他评标专家等评标主体对每一个交易项目评标专家履职情况提出评价建议,并进行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推动评标专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考核评价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评分由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分值和不良行为分值共同构成。

(三)职责分工。《评价考核办法》明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工作;监督部门根据交易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异议(申辩)开展核实、认定和答复等工作;交易场所负责组织交易项目评标专家的履职行为评价工作。

(四)行为评价的分类。《评价考核办法》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对评标专家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标评审纪律、评标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全方位梳理形成《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共有77种,其中:一般不良行为情形34种,严重不良行为情形18种,良好行为情形25种。《评价考核办法》还明确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处罚规定。

(五)结果运用。《评价考核办法》明确,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评标专家行为情况,根据得分对评标专家实施暂停评标资格、清退出专家库等处罚。同时,将根据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得分情况,按季度调整得分较低的评标专家抽取概率和抽查频次。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和监督部门考核生效后,通过评价考核平台形成监督管理档案,作为监督部门管理评标专家的重要依据。

(六)评标专家权益维护。《评价考核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将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向社会公示,并同步将评价建议通知评标专家本人。对评价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辩)。监督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认定和答复等工作。

(七)实施协同监管。《评价考核办法》按照“评价主体提出行为评价建议,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核实确认,省专家库开展结果运用”的思路,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创新性提出将评标委员会其他评标专家作为评价主体,鼓励和支持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加强相互监督,并列举具体良好行为情形给予加分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