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在贵阳召开《贵州省河道条例》新闻发布会。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喻兴铸,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委员沈芹就《贵州省河道条例》的颁布实施回答了有关媒体记者的提问。
《贵州省河道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问:《贵州省河道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问省水利厅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开展了哪些工作?
喻兴铸答:为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在1月3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贵州省河道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是组织全省水利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印制了《条例》单行本发给全省水利系统干部职工,要求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干部职工通过自学、专题讨论、专家解读、举办业务知识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学习,目前水利系统正掀起深入学习《条例》的热潮。
二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求全省水利系统要充分利用窗口单位、城市广场、村镇集市等公众场所,广播、电视、报刊、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进《条例》宣传进基层、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省水利厅在今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期间,把《条例》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成功举办了系列宣传活动,提升了公众对《条例》的知晓度、关注度。
三是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求各级水利部门统筹谋划,结合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河湖清四乱”行动、水行政执法、长江流域小水电清理等工作,认真组织好今年“6·18贵州生态日河长大巡河”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河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让《条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成为依法管河治河、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的法治利器。
记者问:请问为什么在《贵州省河道条例》里设专章对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这与已推行的河长制有什么不同吗?《条例》出台后,将如何助力推进河(湖)长制?
沈芹答:《条例》设专章将“河(湖)长制”写入地方性法规,将这一工作机制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对督促各级河(湖)长履行河(湖)长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增加了法律的刚性约束,为维护全省河湖生态健康、实现永续利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这与推行的河(湖)长制,是相辅相成、目标一致、相互促进的。河长制在《条例》中予以固化和细划,也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延续、补充和完善,针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求的再明确、再细化、再具体。
《条例》出台后,我们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河长、副总河长的高规格组织架构,建立起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相关配套制度与政策措施基本完善,河库渠治理保护工作全面开展。我们将全面推行河长制过程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写进了《条例》中,河长制工作中好的制度和措施通过立法得到固化和落实,《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使全面推行河长制有法可依,进一步推进我省河长制工作落到实处。
记者问:《条例》的出台对当前开展河湖执法工作有何重要意义?我省开展河湖执法与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是如何有机结合的,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喻兴铸答:《条例》的出台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河湖执法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对上位法中规定得不具体或未设置处罚条款的行为,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禁止性条款,逐一细化了处罚方式和标准,处罚的操作性更强,有利于有效打击河湖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水事环境。
2018年,水利部部署了“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我省将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与河湖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高位部署推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连续发布一、二号总河长令对“清四乱”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级河长全面履职尽责,推进工作落实。
二是强化集中整治。我们制发了河湖执法2018-2020年三年行动方案,通过“河长制”这一抓手,将“清四乱”集中整治与日常河湖执法有机结合,全面建立了“清四乱”和河湖执法工作台帐,对河湖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查处和整治,实现了抓长、抓常,有效维护了河湖健康。去年,发生水事违法案件282件,结案309件,结案率达109.6%。不仅实现了当年案件总数下降、结案率大幅提升目标,往年的积案也有效办结。
三是强化督导考核。我们将河湖“清四乱”和河湖执法工作作为“河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市县的综合考核,组成了10个考核组,由10个厅局的厅级领导带队,22家省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人员参与,深入市县进行现场考核和督导,督促各地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着力解决河湖保护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水清、岸洁、河畅、景美的河湖水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