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水利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24号)、《关于贵州省水利厅设置安全监督处的批复》(省编办发〔2010〕128号)、《关于省水利厅内设机构更名等事项的批复》(省编办发〔2010〕206号),经研究,制定《省水利厅机关处(室)主要职责》。现将《省水利厅机关处(室)主要职责》予以印发,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省水利厅机关处(室)主要职责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省水利厅机关处(室)主要职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24号)、《关于贵州省水利厅设置安全监督处的批复》(省编办发[2010]128号)、《关于省水利厅内设机构更名等事项的批复》(省编办发〔2010〕206号),制定省水利厅机关处(室)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厅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厅领导文秘工作。负责厅机关公文处理、政务公开、电子政务、档案、保密、机要、信访、督办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后勤行政、房改、办公室财务和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及维稳日常工作。负责厅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及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组织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分析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工作。组织草拟厅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负责厅机关大楼值班保卫工作,组织厅对外接待工作,承担厅印章的管理,归口厅直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计划处
组织编制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省管河流的流域水系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拟订跨市(州、地)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归口管理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审批)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组织审查、审批全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和厅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河滩地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含专项资金)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意见,负责提出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建设投资项目,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厅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组织水利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工作。归口管理水利扶贫。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勘察设计单位资质预审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地方性水利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地方水利法制建设。监督实施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水利重大问题调研,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对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对厅机关起草的水利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搞好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承办厅机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协调组织水利专项执法活动,组织落实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全省的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水资源处(贵州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承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负责水权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指导水资源信息发布,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拟订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回用等方面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指导湿地生态补水;组织审定江河水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指导跨市(州、地)界水量水质监督、监测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含矿泉水、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处
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决算并负责预算的执行。研究拟订水利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水利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管理。负责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水利价格、非税收入、信贷政策建议。承担厅直属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承担水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负责厅机关事业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科技与外事处
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研究拟订水利科技政策与水利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与科技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厅属科研单位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我省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水利行业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承办水利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并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与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水利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协调、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建设处
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地)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安全监督处
组织拟订水利安全生产以及水利建设项目稽查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组织落实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管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承担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央及省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调查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并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水土保持处
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参与拟定水土保持政策、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有关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治理、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省水土保持区划、规划,指导全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拟定水土保持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制度,审核权限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负责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划分、公告和管理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监测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省水土保持科研、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灌溉工程处
指导农村灌溉排水工程;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其他小型农村水利建设;指导农村雨水集蓄利用及灌溉节水工作;组织实施灌区继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饮水安全处
拟订农村饮水安全的政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协调城乡供水排水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烟水配套工程处
指导全省烟叶及其他农作物生产用水工作,组织拟定烟水配套工程的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烟水配套工程建设与管护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人事处
组织拟订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厅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厅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承办厅机关及厅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试的申报工作,指导水利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工作,负责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导厅直属单位工资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厅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负责水利干部人事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厅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出境)人员政审工作。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厅直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政治理论学习,编制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管理和统战工作,以及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厅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党员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负责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受理所属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厅直属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党员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领导厅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指导各群众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指导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办上级党组织及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离退休干部处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落实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积极作用。承担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