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乡镇污水处理厂长效运营管理的工作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理顺管理体制”方面
近年来,我省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体制机制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我省污水管理职责现状。省级层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202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城镇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 2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级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我省而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定方案”明确其承担“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职能;省水利厅“三定方案”明确其承担“协助做好污水处理、给排水、黑臭水体整治等相关工作,协调市、县水务部门接受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业务指导”职能。我省 2015年水务一体化改革时,明确了省级层面的污水管理职责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市县层面。目前,我省在市(州)的污水管理现状是:六盘水市及其所在县区污水管理职能职责在住建部门,与省一级管理体制相一致;其他市州污水管理职责在水务部门。
鉴于我省机构改革是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在省委、省人民政府未作出改变决定时,暂不宜作调整,而且启动机构改革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若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市县水务部门承担的污水管理职责划到住建部门,我厅一定坚决贯彻落实,并大力做好配合工作,推动理顺污水管理职责。建议遵义市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理顺污水管理相关体制作出探索。
二、关于乡镇生活污水“落实经费”方面
近年来,按照《贵州省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省级财政积极支持全省推进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工作分工,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后要优先保障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同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省级主要通过统筹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四化”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持续加强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资金的保障力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没有新的政策之前,我厅坚决服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积极协助住建、生态环保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污水监管有关工作。若省委、省人民政府启动污水管理职责改革,我厅将全力贯彻落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