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比例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十二五”以来,贵州先后实施水利建设“三大会战”、小康水行动计划、水利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水网会战、水利百库大会战等一系列水利行动,新开工骨干水源工程479座,全省水利工程设计供水能力提升到142亿立方米,工程性缺水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升到90.8%,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水旱灾害防御体系逐步构建,有力保障江河安澜、人民安康,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过去骨干水源工程建设60%以上依赖省级出资,其中,省级资金主要由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水投公司”)融资解决。由于水利工程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强,现行水价较低,经济效益不理想,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加上国家对债务风险的管控,导致省水投公司融资渠道收窄、规模收缩,且债务量大,陆续进入集中还款期,市场化融资困难,省级财政收支矛盾也突出。市县级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土地指标未落实等原因,部分在建水库完建还存在困难。
针对您提出“关于增加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比例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1年,中央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贵州水利工程建设,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批准成立了省水投公司,为全省骨干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和投融资主体,管理中央和省级出资形成的资产。2016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移民局联合印发了《贵州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黔水计〔2016〕101号),明确了除中央投资补助外,新建大、中、小型水库以及引提灌工程等骨干水源工程项目的省级及市县出资比例。省级筹资由省水投公司负责落实,来源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公司经营性收入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等。同时,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的《水利“三大会战”实施方案》,骨干水源工程项目省级出资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合计按40%补助给省水投公司。2011—2020年,累计投入资金1280.42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538.81亿元(中央303.97亿元、省级234.83亿元),省水投公司融资及项目自身贷款579.26亿元,市县出资162.35亿元。按照相关政策,省级财政已补助到位。
进入“十四五”时期,水利建设依然是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按照《关于研究推进全省水利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21〕15号)精神,2021年开工建设的骨干水源工程,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研究合理确定分年度建设规模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省级财政按照省级应出资部分的30%安排项目资本金,其余由省水投公司通过市场化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解决。据此,省财政对2021年已开工骨干水源工程项目,按工程建设进度据实补助11.73亿元。
但随着新的形式变化以及在执行中部分政策存在问题的突显,为规避后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2022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移民局印发了《贵州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黔水财〔2022〕18号),新的管理办法除中央补助外,明确了省级财政按照水库规模分类进行补助的比例,中型水库老办法省级财政实际出资为60%*30%=18%,新办法为20%,实质是提高了2%。小型水库5个县原90%*30%=27%,45个县80%*30%=24%,其余县60%*30%=18%,新办法25%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均略高于按原办法折算的省级财政补助比例,进一步加大了省级对骨干水源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新办法不再要求省水投公司筹措部分省级出资,不指定任何社会投资方,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激发了社会资本活力。同时考虑到市县财政困难情况,新办法不再规定市县财政具体出资比例,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县在法治化、市场化的原则下,通过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方等多渠道商议筹集,充分给予市县更多空间。
二、工作建议及打算
凡有需要建设骨干水源工程的市县,在中央和省级补助政策范围内,均可申请开展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各地可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认真做好项目决策评估和预算评审工作,落实建设配套资金,结合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可通过统筹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畅通项目融资渠道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鼓励各地探索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经营主体通过自有资金或直接、间接融资参与工程建设运营,同时明晰各方股权,保障各方合理收益,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加大骨干水源工程资金筹措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提出的对我省水利事业发展支持事项,会同省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对我省骨干水源工程的支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贵州“大水网”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确有需要”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储备,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根据现行财政补助政策,落实好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积极配合省发改委出台《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完善有利于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机制相适应的价格机制,更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再次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