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
农工党贵州省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加强乌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完善流域内水生态环境监测机制
(一)制度体系创新。2020年以来,我省连续2次修订《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率先在全国明确不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的处罚措施和水工程管理单位的调度要求。2023年3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乌江流域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磷石膏治理、生态修复等内容,为乌江流域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二)水生态监测。2023年,我省在乌江流域红枫湖选取三岔河(入湖口)、后午(西郊水厂取水口)和腰洞(出湖口),乌江流域构皮滩板水村、唐家寨、飞龙湖开展水生态监测,对底栖动物、浮游动物等14个监测要素开展水生态监测,2024年将按照《贵州省水文现代化建设规划》要求,将普定水库与沙陀电站纳入水生态监测,逐步摸清乌江流域水生态底数。
(三)河湖生态流量保障。2020年,省水利厅将猫跳河、清水河等18条乌江流域河流纳入贵州省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分别于2021年和2022年完成18条河流的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与保障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并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复核,将清水河以及清水河上松柏山、花溪水库等4个水利工程纳入贵州省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核定与保障先行先试典型河流和工程名录,进一步完善乌江流域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体系。
二、关于逐步健全流域内水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一)加强乌江流域地区涉水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一是着力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加强执法能力建设。2022年印发《贵州省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动分工方案(2022-2025年)》,从压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完善水行政执法机制、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水行政执法保障、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考核等方面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逐步理顺执法体制机制,提升执法效能。二是加强涉水监管,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开展2022年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及珠江流域侵占河湖专项执法行动,印发《省水利厅关于开展赤水河流域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组织对赤水河流域开展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联合执法,督导整改赤水河流域涉水违法行为。三是严格规范开展水行政执法。2022年,全省办结水行政处罚案件118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62起,责令限期拆除22起,罚款1222万元。
(二)加强乌江流域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2022年2月17日,省人大环资委组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召开《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立法启动会,全面启动相关工作。在省人大环资委的统筹下,省水利厅强化沟通协作,在收集材料、提供情况等前期工作开展基础上,历经6次集中讨论修改,形成《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共99条,涉水管理内容有16条,涉及水资源、河湖、水土保持治理等方面内容,该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颁布实施。联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文稿正在征求意见中。
(三)加强对乌江流域地区涉水法律宣传力度。省水利厅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长江保护法》《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长江保护法》《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和“十四五”时期的重要普法任务,列入“八五”普法规划重点内容,作为年度普法工作重中之重及责任清单的“头号任务”,认真抓好学习宣传,推进涉水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扎实开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活动,在“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期间,科学谋划,整合各类宣传资源,高质量开展普法宣传,让涉水法律法规深入民心。
贵州省水利厅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