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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7-08 15:12 字体:[]

省水利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415建议的答复

李艳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将水库建设所需土地报批费用、占补平衡所需资金纳入工程总投资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耕地占补平衡成本事宜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可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4号)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调整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342 号)明确:水利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仍按《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工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7〕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旱地每亩1.2万元,水田每亩3.5万元;同时指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来源,按照属地占补平衡原则,由项目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占补平衡指标,项目业主与工程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签订耕地占补平衡委托协议,并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关于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用地保障事宜

符合国家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的水利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予以解决。一是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二是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在用地预审初审中进行实质性审查。另外,项目县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协调解决,将水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做好空间保障,我厅将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积极做好指导和服务。

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节约集约用地和分类保障的国家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改革总要求,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和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水利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先行安排计划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水利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将相关水利项目纳入省以上重大项目清单,为更好保障用地需求创造良好条件。

、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2014年6月,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移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概算)编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发改建设20141017),明确要求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及调整概算编制工作,应贯彻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征地补偿、补助标准进行编制。项目所在地盘州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移民安置规划过程中,可根据单个项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具体情况,经移民安置规划审核部门审核同意后,适当提高征地补偿、补助标准,并自行负责筹措增加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所增加投资可纳入工程竣工决算,经审计和竣工验收后,计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很好的解决合法用地、工程竣工验收和转固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很好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遇到的需土地报批费用、占补平衡所需资金纳入工程总投资等具体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衷恳建议。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大对盘州市水利建设支持力度,指导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支持骨干水源工程开工建设,盘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安全保障。

        

                               贵州省水利厅                                  20216月30

(附注:公开发布)

(联系人:薛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