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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4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6-30 15:50 字体:[]

省水利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345号建议的答复

蒋泽选代表

您在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明确纳入常态化补助的建议(第345号建议)收悉经征求有关省直部门意见,现就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将农村饮水安全管护资金明确纳入常态化补助,助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有效运行”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现行标准下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面解决但由于县级财政收支压力增大收入增幅放缓,运转较为困难,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专项经费的预算不足,加上中央、省级每年在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中给予各地资金补助有限,部分地方农村供水工程管护资金不到位公益性管水员岗位补助资金不落实,导致一些工程只能低标准运行,可持续性较差。针对这些问题,我省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努力调整省级财政预算支出结构,统筹各项资金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

一、积极筹措,强化资金保障一是积极争取中央支持,2019年至2021年中央分年度下达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7296万元、11896万元、14579万元,专项用于各地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未来几年,中央对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投入将逐步增加。二是省级积极支持,2019年起,省级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及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中安排,按照农村供水人口10元/人/年的标准,每年下达3.67亿元。

建立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为规范我省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及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的指导意见》(黔水农〔2020〕2号)、《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的通知》(黔水农〔2020〕44号),督促各地管好用好省级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和公益性管护岗位补助资金,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性运行,以及公益性管护岗位聘用人员的补贴,除应对突发事件外,资金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事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农村公共事业的一项基本内容,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的编制,全面推进工程提升改造。努力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的同时,积极引导市县统筹相关资金、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等参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大力推进水价改革工作,着力构建“以水养水”良性运行机制

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省水利发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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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6月15日        

  (附注: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王国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