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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0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6-25 08:55 字体:[]

水利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2004号提案的答复

付昭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因建设用地手续制约骨干水源工程竣工验收困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十二五”以来,全省累计开工建设骨干水源工程498座,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正安新洲、德江观音滩、铜仁大兴等82座骨干水源工程用地手续获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为推进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助力水资源有效利用,解决我省工程性缺水问题提供了用地保障。截至目前,全省骨干水源工程累计完成竣工验收66座。

“十二五”以来,六盘水市累计开工建设骨干水源工程46座,仅六枝旧院办理用地手续,特别是白河沟、卡河、鱼洞坝等工程已完工多年,由于用地手续未办理等原因,至今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一、关于把骨干水源工程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我厅积极协调配合省自然资源厅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将骨干水源工程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做好空间保障。一是我厅协调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专题开展水环境安全及供水保障研究,为切实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合理确定全省区域性供水设施布局提供支撑。二是建立部门沟通协商机制,我厅与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督促、指导市(州)、县(市、区、特区)水务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主动对接,及时提供水利发展规划、“十四五”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清单等资料,在规划编制中统筹安排落实骨干水源工程项目等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三是我厅积极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提供全省骨干水源工程等水利建设项目数据,评估分析生态保护红线与水利设施重叠情况, 通过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妥善处置矛盾冲突,为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提供空间保障。

二、关于安排专项纾困资金解决骨干水源工程建设用地报

批所需费用

2019 年 5 月,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印<全省阶段性土地出让纾困资金管理办法>和<全省阶段性土地出让纾困资金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预〔2019〕68 号),文中载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全省阶段性土地出让纾困资金,缓解市县在土地出让前需缴纳相关费用时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纾困资金由县级向市级申请,市级评估、汇总后报送省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可申请纾困资金的情形,一是在土地收储中后期出现资金短缺,资金注入后即可进行土地开发、实现净地出让(转让);二是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因资金短缺暂未缴纳有关税费,达不到土地供地条件。三是建设用地报件材料已经有权批准机关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因地方财政资金短缺,市、县政府核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规费困难,影响建设用地及时报批、批后实施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项目,我厅将积极协调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纾困资金申报和使用。

三、关于将骨干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指标纳入省统筹,同时对指标的流转价格进行统一定价、统一交易,所需资金全额纳入相关概算中,解决骨干水源工程用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和价格偏高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明确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以县域自主平衡为主、省域调剂为辅、国家统筹为补充。2016 年,我省建立了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平台,建设单位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缺口,可通过平台有偿流转。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4号)要求,制定耕地开垦费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不属我厅职责,我厅将积极配合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力争尽快出台符合我省实情、可操作实施、有利于推动占补平衡落实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及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价格。目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342号),水利建设项目仍按《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7〕62号)规定的标准,即旱地每亩1.2万元,水田每亩3.5万元执行。

四、关于特许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骨干水源工程先行进行竣工验收,及时转为固定资产规范管理,增加融资能力,充分发挥骨干水源工程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的有关要求,市、县两级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统筹实施各类补充耕地项目,保障辖区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采取自行补充或委托补充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以县域平衡为主,县域内难以落实的可采取省内调剂,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全省骨干水源工程用地手续办理困难问题突出,省级层面成立了“贵州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联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体制,我厅与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督促项目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指导项目法人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下阶段,我厅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规定规程的要求,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配套资金,指导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开展各专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等工作,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组织验收,做到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付昭祥委员,您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热心支持水利事业的工作,关注水利事业的发展,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注水利事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一并共同努力,为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贵州省水利厅             

2021年6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