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水务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水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4〕1号),经研究,现将2024年其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3955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请将收入列2024年度“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4年度“2130305—水利工程建设”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此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关于贵阳市“强省会”、 毕节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建设、黔东南州黎从榕“桥头堡”、万山区资源枯竭型城市高质量转型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解决地方民生需求的水利项目建设,提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请各地严格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及《贵州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3〕54号)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并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于纳入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对按规定整合后调整用途的资金,绩效指标相应调减,按实际用途开展绩效评价,不再按原定用途评价。
二、各地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等,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严禁挪用财政资金。
三、按照《财政部等10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省财政厅等10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黔财农〔2024〕17号)等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其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附件:1.贵州省2024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其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2.贵州省2024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其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表.xlsx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15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王 娅;联系电话:0851-86813047
联系人:省水利厅吴 淑;联系电话:0851-8560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