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州)财政局、水务局,有关县(区)财政局、水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85号),现将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节水补助部分)预算1399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请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311—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此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实施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含再生水配置项目)。请各地严格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及《贵州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9〕191号)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并据实将贵州省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三、水利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具体实施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挪用国库库款,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附件:
附件1 贵州省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节水补助部分)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 贵州省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节水补助部分)绩效目标情况汇总表.xlsx
附件3 贵州省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节水补助部分)绩效目标情况汇总表.xlsx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水利厅
2022年12月9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王 娅;联系电话:0851-86813047 联系人:省水利厅吴 淑;联系电话:0851-8560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