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贵州省水利系统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密切与法院、公安、综合执法部门衔接配合,严肃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现发布贵州省2024年度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
某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贵州省水利厅
案情简介
2023年底接审计违法线索,省水利对某施工单位涉嫌违法分包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某施工单位中标贵州某水利工程1标施工合同后,又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部分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截至立案之日,项目已完工,未竣工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6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2.2万元。
典型意义
省水利厅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法严抓狠打。办理该案时,内外协同查清违法事实,由多领域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并邀请专家研讨,准确认定该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在追责时效内,精准计算工程价款和违法所得。处罚时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合理裁量公司及相关个人罚款金额,违法所得全部没收。
案例2
某公司投标弄虚作假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铜仁市水务局
案情简介
贵州某公司在参与铜仁某山洪沟治理工程投标中,擅自伪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放入投标文件,并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最终该违法行为造成某山洪沟治理工程被废标。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铜仁市水务局于2024年12月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3.1万元,对公司负责人员分别罚款0.18万元,并取消该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典型意义
该公司在投标时擅自伪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破坏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罚款,并对该公司进行法治教育。本案严厉打击了投标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维护了招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执法助力建立公平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3
某公司河道弃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办案单位:六盘水市水务局
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承建的桥梁桩基开挖爆破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清理渣石,施工产生的大量渣石直接落至大桥下方的巴朗河中,造成巴朗河格支段堆积约1万余方渣石,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六盘水市检察院检察建议,六盘水市水务局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经专家鉴定、磋商,最终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当事人赔偿清理费、监测费等共计39.24万元。该公司按要求制定了河道清理施工方案,推进弃渣清理工作。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省水利领域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六盘水市水务局强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在行政处罚不足以弥补生态损害时启动赔偿程序,借助第三方力量,多部门协同保护水安全和水生态。办案过程中总结的程序与经验,为水利领域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4
严某在公共供水管道安装取用水设施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六枝特区水务局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六枝特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严某涉嫌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安装取用水设施。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严某擅自在新场乡新场村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PPR管,将水引入家中且未经过水表。该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六枝特区水务局对严某作出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严某及时缴纳了罚款并补缴了水费。
典型意义
《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案是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办理的首例行政处罚案,充分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精神,为全省各地应用法治方式加强农村供水管理提供了示范。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增强了群众法律意识,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案例5
某公司违法倾倒渣土行政处罚
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办案单位:黔东南州水务局 从江县水务局 从江县综合执法局
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部门移交线索,黔东南州水务局联合从江县水务局、综合执法局对贵州某公司擅自倾倒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贵州某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倾倒渣土7万余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71万元,并由该公司承担修复整改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办理的典型。行政处罚时坚持罚教结合,促使当事人主动纠错并限期整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经磋商迅速达成协议并完成赔偿,达成生态保护目的,对以法治思维和手段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能力极具典型意义。
案例6
江口某公司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江口县水务局
案情简介
江口县水务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建设的房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缴款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7月,江口县水务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准许强制执行对该公司的5万元罚款及加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江口县水务局在责令整改同时结合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款5万元。但当事人未按时履行缴款义务,县水务局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护了法律权威,展示了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起到了强烈的震慑效果,增强了生产建设单位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案例7
贵阳市某山庄侵占水域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案情简介
贵阳市水务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贵阳市某山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观山湖区朱昌镇百花湖沿岸搭建临湖木质长廊等设施,非法侵占百花湖水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贵阳市水务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作出罚款15万元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予以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贵阳市百花湖属于长江流域乌江水系猫跳河干流,是贵阳市重要饮用水源。该山庄违法行为侵占了百花湖水域岸线,贵阳市水务管理局依照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并得到市政府复议维持,有力的打击了侵占河湖水域的违法行为,对全省整治长江流域侵占河湖水域及河道岸线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益参照。
案例8
某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黔南州水务局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黔南州水务局按上级部门移交线索,对某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9月,黔南州某水库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黔南州水务局作出对该公司处5万元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
办案单位在处罚该公司时多次宣传教育,提升其安全和法律意识。该公司积极整改并缴纳保险。此外,以案释法,以这一处罚案例对其他涉水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提高了施工单位项目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水平。
案例9
某公司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紫云县水务局 紫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紫云县水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紫云县猫营镇产业园区打井取用地下水用于现场管理人员生活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紫云县水务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紫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后对该公司处罚款2.1万元。该公司积极缴纳罚款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补办了取水许可证。
典型意义
案涉企业违法取水量虽少但违反取水管理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及时予以处罚。办理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办案单位刚柔并济,允许不关停取水设施,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并罚款从轻。紫云县水务局在办案中耐心宣传,纠正当事人错误认知,促使其补办许可证,消除违法状态。
案例10
重庆某公司无证取水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黔西市水务局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黔西市水务局对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馈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经查,重庆某公司在黔西建设的房开项目基坑施工时发现大量来水,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水源进行围堵收集,基础完工后使用机井和提水泵等设施将积水抽出用于项目内部的人工湖补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改正的情形,黔西市水务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黔西市水务局充分利用12345热线反馈信息,积极拓展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发现并查处该公司隐蔽取水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该地下取水无法补办取水许可,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封堵井口。办案单位秉持惩教结合的原则,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形,按法定最低额度处罚,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执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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