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通过从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进入从江县进行房地产开发,全县境内有多处房开项目。2014年底开始“从江县鼓楼铭钻花园广场”项目进行房地产开发,占地面积约30亩。
2016年底,从江县水政监察大队在排查全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工作中发现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随后从江县水政监察大队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通知》,限期在6个月之内对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补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接到通知书后,该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也未作出任何的回应。
为此,从江县水政监察大队多次上门向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该公司每次都以管理人员或负责人不在、项目资金紧缺为由拒绝编报。2016年8月24日,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水务局开始立案调查。2016年9月从江县水务局并形成了《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向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在法定的期限内,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11月4日从江县水务局分别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公司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了申诉的时限和途径。期限届满,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没有履行,也未对该事件作出申诉和提出书面的抗辩理由。2016年12月4日从江县水务局对该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违法处理结果
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才引起重视,同时该公司负责人也接受了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正面的宣传和教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并于2017年6月16日,编制了《从江县鼓楼铭钻花园广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从江县水务局立即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了评审,并通过评审,按规定补缴了水土保持补偿费3.8万元。鉴于该公司对其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县水务局决定免除对其处罚。
三、案例启示
通过对该案件的处理,我们必须意识到“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的生命线。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在考验我们一线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如果我们操之过急在执法程序了出现疏漏,可能会造成执法漏洞而承担败诉责任。《行政处罚法》对执法程序有着严格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其执法的程序就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执行,一旦在程序上打折扣,就会引发行政诉讼。法院在审查行政案件时,重点就是审查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两个方面。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熟悉部门法、掌握程序法、用对实体法。用“三法”规律来提高水行政部门执法能力建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