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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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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   省水利厅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我们起草了《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对《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的《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将我省河道管理纳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对加强我省河道管理,保证河道行洪排涝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条例》实施二十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及河湖现状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系列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或进行了修订,大量新建人工湖泊(水库水电站)相继投产运行,《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是河湖管理的一些重要问题出现立法空白。河湖规划相关条款过于宏观,在与其它规划的关系方面界定不明确,致使河湖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对接不好、落地较难。河湖建设与利用缺乏规范。我省江河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和库区管理问题突出,2015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研究明确由水利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加快推进河湖管理立法工作。

二是现行的《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在适用对象、职权职责及部门协作等方面需进一步修订。适用对象上,未明确季节性河流、塘坝、岩溶暗河、海子等是否属于河湖;在河道主管机关及其职责上,只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机关,未对具体承担河湖管理职责的机构和职责进行明确;部门协作上,水利与交通、国土、建设、规划、农林渔、环保、市政等部门部分职权交叉,责任不清。

三是现行的《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不能适应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在河湖整治上,整治目标重安全,忽视河道的生态和可持续发展,对河湖岸线绿化及生态景观建设重视不够,对河湖整治占用土地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后,施工期和竣工后的管理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河湖管理工作开展;对岸线的界限划定规定模糊,不利于实际操作。

四是河长制、湖长制为河道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重要制度保障。国家和省的一些新要求和好的改革举措,急需通过立法固化,推进改革于法有据。特别是明确了河长、湖长的建立及职责、行政部门职责、河湖信息化建设、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及河道保洁等,都需要增加到新的河道管理工作来。

二、草案起草主要过程

2016年以来,我厅与省人大法工委、农委、省政府法制办成立了《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立法起草小组,并委托珠江水利委员会技术咨询中心进行文本起草。2017年5月,根据人事变化情况,进一步调整充实了立法起草小组。2017年下半年以来,起草小组分别组织到云南、江苏进行了两次省外调研,多次组织到省内相关市、州调研。多次召开立法论证会,四次征求省直部门意见,广泛征求和吸收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直属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文本。在此基础上,立法起草小组还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我省河道共八大水系,分属两大流域,由于地属喀斯特山区,岩溶暗河、水库、海子、季节性河流较多,而天然湖泊只有草海一个,所以对适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以更符合我省实际。

(二)关于河道保护管理权限问题。我省河道战线较长,仅流域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就有167条,省内河道总长15676公里,保护难度很大。《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河道行政审批及治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行政审批实行公级负责制,省、市、县分级明确审批权限。结合近年来管理实际,河道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三)关于河长制湖长制。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特别是我省列入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后,在推进河长制湖长工作方面进行了许多改革,探索了一些有效的办法,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一章专门进行规范,从河长湖长制度的建立、“六大任务”的落实、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四)关于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及护堤地、护岸地的划定。结合贵州山区河道的实际,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对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分别从有堤防或护岸的、无提防的以及库区河段分别进行明确,更加切合我省实际,便于操作。对护堤地护岸地的划定,结合实际也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实际进行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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