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河湖长办〔2023〕4号
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安排部署,扎实做好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根据水利部印发的《2023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和水利部召开的河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制定了《贵州省河湖长制2023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贵州省河湖长制2023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等文件精神,按照《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总体工作方案》《贵州省河湖长制“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部印发的《2023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和水利部召开的河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推动各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着力推进安全河湖、健康河湖、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建设,坚定不移推动新阶段河湖长制高质量发展,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底,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17亿立方米以内;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7.8%、96.8%;出境断面水质优良率保持在100%,全省119个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达98.3%,247个省考断面水质优良率达98%;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森林覆盖率达63%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河湖长制工作机制
1、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实行河湖长体系动态调整,各级要根据河湖长的调整情况,及时完成河湖长名录更新,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同步更新河湖长公示牌相关信息,确保领导调整责任不脱节、任务不断档。深入实施互派河长、流域河长机制。(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组织召开河湖长制年度相关会议。筹备召开珠江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配合召开长江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推动跨省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各级要及时组织召开总河湖长会议、河湖长会议、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等,总结成绩、查找问题、研究措施,高位推动河湖长制,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解决好河湖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强化河湖长履职尽责。压实各级河湖长及相关部门责任,各级河湖长认真按照水利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等一系列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巡河、监督检查、暗访督查等,推动解决河湖相关问题,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责任单位)
4、组织开展生态日大巡河活动。在2023年“贵州生态日”前后,集中开展“保护母亲河 河长大巡河”活动,重点针对河湖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河湖“清四乱”、长江十年禁渔等开展巡河活动。各级河长办、责任单位负责收集活动发现的河湖问题,建立台账,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销号。(责任单位: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责任单位)
5、强化“一河(湖)一策”,完善“一河(湖)一档”。省级完成修编设省级河湖长的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各级“一河(湖)一策”方案实施周期到期的,及时组织修订,细化年度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完善并适时更新辖区河湖“一河(湖)一档”。(责任单位:各级河湖长、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6、开展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围绕“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永续利用、水生态系统健康、水环境整洁优美、水文化传承弘扬”,高位部署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组织开展美丽幸福河湖评定和申报工作,建成一批“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美丽幸福河湖。新建、复核一批水利风景区,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级河湖长、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7、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制定贵州省河湖健康评价及河湖健康档案建立工作方案,明确2023-2025年河湖健康评价工作任务,年内完成200条河流健康评价并建立河湖健康档案。(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8、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三级重点围绕河湖长履职、河湖“清四乱”、小水电清理整改、入河排污口整治、尾矿库环境污染治理、黑臭水体治理、城乡生活污水处理、长江十年禁渔、工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开展督导检查、暗访督查、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一市(县、乡)一单、约谈、通报、挂牌督办、信息系统派送等方式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整改落实。(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9、加强问题督办整改。及时受理各种渠道反映的涉河问题,实行台账化销号管理。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披露、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的河湖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责任严肃追究。(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0、加强日常管护。完善河湖基层管护队伍建设,采取志愿服务、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等方式,继续聘用河湖民间义务监督员和河湖巡查保洁员,规范监督员和保洁员职责,开展水面垃圾清理,加强河湖监督、巡查、保洁,有效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1、强化河湖长制考核激励。积极争取国务院督查激励,落实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励措施,继续对河湖长制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给予激励。持续开展河湖长制“三考”,省、市、县三级完成2022年度考核,及时在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考核结果,做好结果运用和公告。制定印发2023年度河湖长制工作“三考”考核方案,县级及以上河湖长要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河湖长要考核到个人,强化结果运用,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2、加强河湖长制宣传培训。将河湖长制纳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微信、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开展河湖长制及河湖管护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河湖治理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教育读本进学校、进课堂,加强学生自觉保护河湖、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做好典型经验推广。采取召开现场会、举办专题培训班、河湖长制进党校等方式,不断提高各级河湖长、各级各部门相关人员履职能力。(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3、加快推进智慧河湖建设。加强贵州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逐步实现对河湖管理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功能,积极整合相关涉水数据接入信息系统,推进河湖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移动端APP(应用程序)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动态监控,畅通群众参与河湖保护的渠道。(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严格水资源管理
14、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严格管控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指标、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地下水管控指标。严格执行跨市(州)河流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强化已分配流域水量监管。(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5、严格取用水动态监管。持续巩固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推进取用水规范化建设。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利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大取用水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和纠正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取用水违法行为。切实推进相关行业规划、重大产业和项目布局、各类开发区和新区规划开展水资源论证。(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6、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不断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7、加快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贵州省取水口监测体系建设,提高农业、工业、生活用水在线计量率。探索开展取水计量、地下水、生态流量等监测新技术应用。(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8、夯实河湖管护基础。加快复核全省河湖名录,巩固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加快河湖划界成果、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上图,持续开展成果复核。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分区分类管控,确保重要江河湖泊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比例总体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9、开展全省重点河流岸线利用现状调查评估。全面调查全省重点河湖岸线利用现状,摸清岸线开发利用情况,清理整治涉嫌违法违规占用河道岸线行为。(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0、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认真落实省3号总河(湖)长令,将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清理整治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压实河湖长责任,持续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将清理整治工作向中小河流、乡村河湖延伸。针对“四乱”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分类整治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治到位。(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1、规范河道采砂管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四个责任人”,全面推行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规范河湖采砂行为,全面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鼓励和支持规模化统一开采,以规划为依据依法许可采砂,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依法合规综合利用河道疏浚砂,合理利用河道、航道整治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禁止以河道整治、航道疏浚为名行非法采砂之实。(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2、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及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依法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审批。通过现场巡查、卫星遥感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加强涉河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防止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3、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和病险水库治理。严格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汛前全面排查水库、堤防、水闸隐患,有力整治妨碍行洪突出问题。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年内完成188座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
24、针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新披露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反馈问题整改,实施清单化、台账化、项目化和销号制推进方式,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督办,推动问题逐项整改、逐个销号。组织对9个市(州)开展新一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拍摄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5、深化锰污染治理,推动铜仁市松桃县10家电解锰企业按照“三个一批”持续开展整治。完成5座锰渣库综合整治,在产锰矿绿色矿山达标率100%。2023年松桃河流域主要断面水质总体稳定,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水体总锰浓度稳定控制在0.3mg/L以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铜仁市人民政府)
26、推进磷污染治理,认真落实长江总磷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编制贵州省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开展新一轮长江“三磷”排查整治专项行动,2023年6月底前建立“三磷”企业清单、问题清单并制定整治方案。持续推进磷化工企业“产消平衡”。加大对磷石膏产业化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创新扶持力度,以制酸、磷石膏建材和井下填充为三大主攻方向,推动磷石膏规模化、高值化、产业化利用,实现利用处置率达100%。(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27、持续推进尾矿库环境污染排查治理,完成乌江、赤水河等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尾矿库排查整改,完成存在污染问题的36座尾矿库治理。推进渣场尾矿库环境治理设施建设,2023年基本补齐96座尾矿库、322座工业渣场等环境治理设施短板。建立健全渣场尾矿库监测预警体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8、持续深入开展开发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完成国家级开发区整治任务。强化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管,推动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29、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全省农用化肥施用量实现稳中有降。开展8个农业面源综合治理项目县建设。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科学用药技术示范。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6%以上。做好农膜回收利用,全省农膜回收率保持在85%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0、持续完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推动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推进100个种养结合循环生态示范点建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1、强化港口码头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实现乌江、赤水河等长江重要支流重要港口码头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全覆盖,确保污染物应收尽收、闭环管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32、加快岸电及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持续推进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加快完成涉及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储存设施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运输船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3、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乌江、赤水河干流7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重要支流3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其它六个水系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溯源,完成干流及重要支流30%以上排污口整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4、深入打好饮用水水源地攻坚战。根据《贵州省“十四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年底前完成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重点推进1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水环境治理
35、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20%,30户以上自然村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达70%,新建、改建15万座农村户用卫生厕所。(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6、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2023年城市(县城)、乡镇分别新增日污水处理能力13万立方米、1万立方米,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1200公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7、完善水环境质量标准,认真落实国家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8、制定印发《贵州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三年行动(2023-2025年)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确保2023年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持续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加强水生态修复
39、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赤水河流域等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快5个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推动建立渝黔乌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保护补偿机制,修订《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建立覆盖全省八大流域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0、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研究制定水生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计划。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和污染事故等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影响的监测和评价。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机制,开展胭脂鱼、中华倒刺鲃等增殖放流活动,加强放流效果评估和监测。对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41、持续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武陵山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等重大生态工程,持续推进赤水河、乌江、沅江等流域生态修复。深入推进国土绿化,加快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完成营造林266万亩、树种结构调整60万亩、石漠化综合治理60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2980平方公里。持续推进梵净山国家公园创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2、完善湿地保护制度,推动《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开展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对国家湿地公园开展违规占用、破坏湿地等情况督查督办。(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3、实施中小河流治理,2023年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56个。持续推进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等河湖生态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4、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持续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长江禁渔”)专项行动,深化巩固长江禁捕退捕工作成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类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措施,实现长江流域退捕渔民有就业意愿的劳动力就业率100%,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加强重点流域保护治理
45、加强乌江流域治理保护。根据《贵州省深化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治理修复、推进生态示范创建等,推进乌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开展乌江流域水生态调查与评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人民政府)
46、深化乌江流域“三磷”整治,“三磷”企业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完善乌江流域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体系,分级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强化种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广生态种养模式。(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人民政府)
47、加强赤水河流域治理保护。根据《贵州省深化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加强流域内白酒产区管控和生态保护,持续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单位,遵义市、毕节市人民政府)
48、持续推进赤水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2023年完成35座小水电清退,逐步恢复河流生态环境。加快推进赤水河流域白酒、煤炭等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白酒行业“四改两建设”污染综合治理,对流域内122家煤矿企业实施“一矿一策”整改,新增工业项目向合规园区集聚。2023年赤水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茅台镇支流溪沟全部消除劣Ⅴ类水体并进一步改善。(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遵义市、毕节市人民政府)
49、根据《贵州省马尾河(下司以上)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实施方案》(2022-2024),有序推进马尾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黔东南、黔南州人民政府)
(八)加强执法监管
50、着力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与检查公益诉讼协作的水行政执法机制。厘清部门职责界限,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强化常态化执法和专项执法,开展河湖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51、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行为。开展“中国渔政亮剑”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行为。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各地配置建设一批执法专用车、执法船艇、无人机和视频监控系统,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52、强化水生态环境检察。深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河湖长+检察长”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利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监测和执法数据的共享。建立和完善涉水领域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力度。(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53、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问题从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利剑专项行动,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河湖长要切实担当领导责任,亲力亲为抓落实,督促下级河湖长及有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抓好年度任务的落地落实。各级河湖长办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河湖长制有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分工,明确完成年度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积极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会同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有序推进河湖长制各项目标任务完成和各类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健全“河湖长+”部门协作机制,服务和保障建设维护安全河湖、健康河湖、美丽河湖、幸福河湖。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地要进一步统筹河湖治理保护项目资金,重点推进乌江、赤水河、马尾河等重点流域的治理保护。落实河湖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河湖划界、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河湖健康评价、“一河(湖)一策”编制、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执法监管、技术服务、巡查保洁等工作。要加大对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堤防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等项目建设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规范河湖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率。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州)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向省级责任单位报送重要工作情况。各市(州)河湖长制办公室、各省级责任单位每季度末20日前将本季度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各市(州)和省级责任单位根据要求即时报送相关材料,实时报送工作简报。各级要严格把好信息填报、审核关,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性。
(五)严格考核问责。认真落实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社会反映强烈的江河湖库保护问题处置失当,因失职、渎职、不担当、不作为导致江河湖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等,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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