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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河湖岸线利用现状调查评估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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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河湖长办〔2023〕1号

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全面查清全省重要河流岸线利用现状,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占用岸线行为,建立健全河湖岸线管护长效机制,推进岸线节约集约利用,按照水利部安排部署和《贵州省河湖长制“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我省研究开展全省重点河湖岸线利用现状调查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面调查全省重点河湖岸线利用现状和河湖水生态系统现状,摸清岸线开发利用情况,清理整治涉嫌违法违规占用河道岸线行为,恢复河道行洪通道,修复岸线生态环境,切实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促进岸线资源的严格保护、科学利用和依法管理,助推全省河湖治理保护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河道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查清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岸线利用项目,依法依规清理整治到位。

二是分级负责。设省级河湖长河湖调查评估工作由省河湖长办组织,省河湖保护中心督促指导,市、县具体实施。流域面积50km2以上的其他河流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州)组织开展。

三是分类处置。对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要区分项目开工建设时间、项目类别、违法违规实质等,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按照拆除取缔和整改规范分类处置。

二、调查评估范围及内容

岸线利用现状调查评估对象为流域面积50km2以上河流及草海,包括管理范围内已建、在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及设施、行为活动,河流存在的河岸带破损、植被物种单一、生物栖息地保护不足、生境遭到破坏或退化导致生物多样性降低、水体黑臭等需开展生态修复的问题河段。

三、组织实施

(一)设省级河湖长的河湖(2023年1月-2023年9月)

1.全面排查(2023年1月-2023年6月)

2023年5月底前,由河流干流沿线各县(市、区)水务局结合河湖“清四乱”、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组织对河流干流已建、在建岸线利用项目进行全面排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各项目平面位置、类型、权属单位、运行情况、许可批复、防洪标准情况等并将有关信息通过贵州省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2023年6月底前,市(州)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在县级自查基础上,对排查情况进行核查。

2.开展评估(2023年7月-2023年9月)

2023年9月30前,省级调查评估单位根据34条(个)设省级河湖长河流(湖泊)干流排查情况,结合岸线功能分区和生态敏感区等开展岸线利用现状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同时,根据调查评估成果同步更新河湖“一河(湖)一档”。

(二)其他流域面积50km2以上河流(2023年-2024年)

由各市(州)水务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50km2以上的其他河湖开展岸线利用现状调查评估。

四、清理整治

2024年6月30日前,市(州)水务局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河湖“清四乱”、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快捷高效原则,完成设省级河湖长河流调查评估中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整治。对于情况复杂确实难以按期完成清理整治的项目,由市(州)水务局、河长办向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级河长申请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长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延期整改意见报省河湖长办备案,省河湖长办将建立台账跟踪督办。

其他流域面积50km2以上河流的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原则上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各县级人民政府为本次工作的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相关行业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主体落实清理整改责任。各地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负责开展全面调查摸排,系统填报,制定清理整治方案,限期完成清理整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岸线利用现状基础信息的核查,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强化问责激励,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岸线利用现状调查评估和清理整治各阶段工作,妥善处理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该项工作作为河湖长巡河履职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对县(市、区)的监督检查和河湖长制年度考核,确保调查评估和清理整治取得实效。同时,各地要按照各类信息报送时间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审核,报送的各类信息应与系统填报数据保持一致,经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在推进河湖岸线利用现状调查评估和清理整治的同时,应强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刚性约束,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河湖水域岸线日常巡查,杜绝新增违法违规占用岸线行为。要加强对河湖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宣传舆论引导,抓紧完成已有划界成果复核和重点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将成果向社会公告,营造保护河湖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信息报送

2023年1月31日前,各市(州)向省河湖保护中心报送工作联络员。

2023年2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设省级河湖长的河湖岸线利用项目现状调查进展情况;6月28日前,在对县(市、区)上报的情况进行复核的基础上,将本市(州)全面排查情况报告和岸线利用项目清单、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清单、需开展生态修复河段清单上报省河湖保护中心。

2023年8月起,每双月25日前向省河湖保护中心报送设省级河湖长的河湖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其他河湖工作推进情况。

2024年6月25日前,将设省级河湖长的河湖排查整治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例上报省河湖保护中心。

2024年12月25日前,报送本市(州)该项工作总结报告。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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