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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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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水河〔2022〕2号

各市(州)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审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河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流域机构关于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及规模划分的有关要求,我厅进一步明确了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及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审查权限

(一)《贵州省河道条例》明确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㵲阳河、黄泥河、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蒙江、都柳江的干流中除流域机构审查权限外的涉河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批许可。

(二)河道左右岸跨市(州)界的涉河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批许可。

(三)以下市(州)界河流上、下游各5公里河段涉河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批许可:猫跳河、偏岩河、余庆河、六池河、湄江、独木河、洪渡河、重安江、龙江河、车坝河、小黄泥河、马别河、涟江、坝王河、可渡河、乌都河、樟江。

(四)上述省级审查权限内河流河段同时满足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占用河湖管理范围不足1000平方米、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低于20年一遇等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一事一单”的原则委托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批许可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将涉河建设项目实施和监管纳入河湖长巡河检查内容,将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河湖长制的重要任务,纳入日常工作和考核问责。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审查权限组织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许,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市(州)做出的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应在行政许可做出的十日内将有关许可文件抄送省水利厅备案。

(三)对于已编制了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河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地的岸线功能分区。同时,各级应在审查文件中标明许可时限。

(四)加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整治。对省级审查权限内的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项目按照项目开工的时间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

1.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条例》颁布实施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开工建设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防洪论证,采取补救措施后作登记备案管理,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水利厅备查。

2.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开工建设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经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7条责令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后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并报省水利厅备查。

3.2019年5月1日《贵州省河道条例》颁布实施至2021年2月28日开工建设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经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7条责令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后由省水利厅组织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许可。

4.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未经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一律不予补办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许可。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利部、流域机构明确的审查权限以及省级明确的审查权限,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并于6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备案。

附件:

1:水河湖〔2021〕23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pdf


2:长河湖〔2022〕142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权限工程规模划分表的通知.rar


3:珠水河湖〔2021〕201号珠江委关于印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及规模划分表的通知.pdf

贵州省水利厅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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