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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总河(湖)长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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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河湖长制“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科学谋划和切实推动我省十四五时期河湖长制高质量发展,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制定了《贵州省河湖长制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1220日前将年度贯彻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工作安排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此令。

贵州省总河(湖)长:谌贻琴 李炳军

2021617


贵州省河湖长制“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有关要求,在全面总结十三五河湖长制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努力打造美丽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十六字治水思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工作部署,围绕十四五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强化河湖长制,不断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责任更加明确、协调更加有序、监管更加严格、保护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明显、人民更加满意的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和格局,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上做实水文章。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持续推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有效保护河湖资源,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主导、公众参与。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湖长及相关部门职责,引导和凝聚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河湖实际,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因河施策,就库定措,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保障治理长效。

(四)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地下相协调,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整体保护、科学规划、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河湖综合功能。

(五)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考核。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手段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严格考核,切实发挥河湖长制作用。

三、工作目标

总结我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的经验与做法,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深化河湖长制创新发展,不断拓展新时代生态文明内涵。确保到2025年实现各项工作目标。

用水总量控制方面: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38.8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均下降16%

在城乡环境整治方面:县城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方面: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35.5万公顷,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 149万公顷,水土保持率达到75.05%,森林蓄积量达到6亿立方米,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1000公顷,湿地保护率达到51.5%

水环境质量方面: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优良率和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地表水达到或好于类水体比例保持在90%以上。

涉水空间管控制度基本建立,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江河湖库水源涵养与保护能力得到明显提升,重要河湖生态流量基本得到保障,水环境状况明显改善,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河湖建设格局基本形成,建成一批“美丽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高标准统筹河湖管理保护

组织编制实施《贵州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贵州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贵州省“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等重要规划。针对河湖具体特点,及时修编实施“一河(湖)一策”,完善“一河(湖)一档”,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编制河湖生态环境有关的规划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要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强化刚性约束,高质量推进水资源取用水管理与保护

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用水总量管控,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和地下水水量指标制定,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对重点取水口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实施在线监测。完善水库、水电站、重要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加强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管控,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到2025年,完成43条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编制,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率达到85%。加大取用水监管力度,构建合理规范的用水秩序。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强化整违治乱,高效率推进水空间管控

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认真落实3号总河长令,压实责任,全面排查,边查边改,动态清零。夯实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基础,对已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复核,编制流域面积50—1000平方公里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结合实际,基本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在重要河流和重点湖库周边划定生态缓冲带。强化河道采砂管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和《贵州省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严禁超项目类别审批。(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强化源头治理,高强度推进水污染综合防治

健全水污染物排放治理体系。建立水质目标、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排放口、污染源企业全链条管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治理体系,着力推进不达标水体汇水范围内的有关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持续推进磷化工企业总磷特别排放限值。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对沿河湖化工企业聚集区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完成全省48个地下水环境质量国家考核点位的维护和监测。

持续抓好工业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双十工程。持续开展涉水行业企业和开发区水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分类管理、分期改造,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强化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与整治,严格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快推进重点敏感环境区域周边涉重企业污染治理。在锑、汞、锰等矿产资源开采利用集中区域,推动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铜仁市锰污染治理、黔东南州铅、锑污染治理和黔南州锑污染治理等项目建设。推进船舶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持续推进渣场尾矿库污染整治,严禁在长江重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渣场尾矿库,坚决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违法问题。深入实施磷化工企业以渣定产,推动磷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提升城镇污染治理水平。加快完善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收集处置体系,配套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雨污分流设施建设。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治工作,推进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禁养区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鼓励发展不投饵生态养殖。(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强化综合整治,高水平推进水环境治理

建立全省水环境流域空间管控体系。实施以水质控制断面和水功能区相结合为基础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实现主要河流、湖库、水质控制单元、水功能区和水质管理目标全覆盖,建立包括流域、河流、水功能区、水质控制单元、相关行政辖区的全省水环境流域空间管控体系。开展重要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评价,增加生态用水保障,促进水生态恢复。

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分级分类深入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深入开展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梯次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强化农村水源地日常监管。加大对国家控制断面、全国重要水功能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农村千人以下水源地水质监测。进一步强化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监测技术水平,认真做好全省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到2025年,完成全省千吨万人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

持续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全面开展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逐步向30户以上自然村寨延伸。继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基本普及农村卫生厕所。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持续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建设农村美丽家园。以县域为单元,开展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试点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强化系统治理,高要求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加快建设苗岭、大娄山、乌蒙山、武陵山四大山脉生态廊道和乌江、赤水河、牛栏江横江、清水江㵲阳河、南北盘江红水河、都柳江等重点河流生态保护带,实施乌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样板示范工程。加强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与修复,采取封育保护、抚育补植、建设水源涵养林和生态保护林等,加强生态修复和涵养水源。深入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强化森林抚育,推进低质低效林改造和退化林修复。推进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加快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加强草海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开展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建设,实施完成威宁县草海下游河湖连通等工程,改善入湖河流河口湿地恢复。加强水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珍稀特有鱼类的科研保护工作。全面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严厉打击非法捕捞。

加强河道拦蓄、水系连通、库河调度。实施红枫湖至花溪水库、麻杆寨至西郊水厂、清水江至㵲阳河等连通工程,改善水体流动性,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因地制宜开展清水江、㵲阳河等主要支流重点河段和中小河流生态化治理,实施中小河流治理2281公里。

科学推进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统筹各级各有关部门推进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等生态建设项目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践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进美丽贵州建设。

建立健全河湖休养生息长效机制。对生态超载的河湖实施治理与修复,保障河湖生态用水,退还河湖生态空间,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湖水生生物资源。

持续开展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要求,全面推进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工作。持续推进赤水河流域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强化重点保护,高质量推进重点流域生态修复

以设省级河湖长的河湖为重点,因地制宜划定缓冲带区域,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加强重点河湖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稳步推进乌江、赤水河以及其他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推进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持续推进三磷排查整治,强化涉磷行业升级改造和结构调整,深化乌江34号泉眼等重点污染源关键控制性污染治理工程,实施交椅山源头治理工程。强化城镇污水治理,补齐流域内城镇污水收集和治理设施短板,完善配套截污管网建设,进一步提升流域内各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加强乌江干流水库联合调度,强化水库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开展重点河段水生生物本底调查与评估,加强水生生物生境及资源恢复研究,逐步增加和恢复珍稀鱼类种群和数量。推进乌江干流及六冲河流域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与修复,筛选部分良好水生生物栖息地进行保护,对水生态系统严重受损的区域,实施植被种植、退渔还湖、湖滨湿地和湖岸线清理复绿等综合整治工程任务,开展重点区域人工湿地建设。开展六冲河流域矿山、冶炼厂、采选厂(配套尾矿库)排查,确保生产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重点实施武陵山区、乌江中游、黔中两湖水源地等区域675座矿山修复、1万公顷土地综合整治、重点流域水生态修复、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治理区地质灾害防治等,实现区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8%,水土保持率达到71%,乌江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结合有关重点任务制定《贵州省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攻坚行动方案》。

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加快推进赤水河流域治理跨省协同长效机制,加强对流域内赤水市、中枢镇、茅台镇等重点江段或水域污染源监测,提升重点工业行业废水治理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持续推进流域内城镇污水、白酒行业深度治理,定期开展流域水生态本底调查及水生态完整性评估,推进赤水河流域河滨缓冲带生态修复、特有鱼类典型栖息地修复试点。紧紧围绕赤水河流域开发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实施流域生态环境源头治理和系统保护修复,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流域生态系统功能,夯实高质量绿色发展基础,实现流域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6%,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水土保持率达到76%,湿地保护率达到55%。结合有关重点任务,制定实施《赤水河流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推进其他重点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其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化行动,提高有机肥使用范围;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农村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试点建设农村垃圾、污水收集运维体系,有效降低农村面源污染。完善流域内城镇污水管网配置,实施雨污分流,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加强工业污染源防治,加大流域内开发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实施清污分流改造工程,有效控制开发区污水对外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大清水江流域工业磷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监管力度。试点流域及主要支流原生态修复,保障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结合实际情况试点实施生态调查及修复工程,开展增殖放流,维持土著鱼类种群稳定。(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强化生态优先,高效能推进流域绿色发展

完善重点流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印染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发展生态健康渔业。因地制宜发展湖库生态渔业,打造一批大水面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和中小型库区生态养殖基地。大力推广+N”模式,打造一批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

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推动建设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生态保护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

积极推进小水电绿色创建。优化水电站调度方案,保障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加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

建设幸福河湖。大力探索水美+休闲+旅游+体育+健身+康养等经济发展新模式,开展美丽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美丽水库建设,助力乡村振兴。保护传承弘扬水文化,推进江河文化及地域水文化挖掘与利用,重点推进赤水河文化、乌江文化等的传承与弘扬,让美丽河湖、健康河湖成为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幸福河湖。全面开展河湖健康评价,逐步建立河湖健康档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体育局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强化执法监管,高态势推进河湖管理保护

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省级强化河湖执法联合监管,市、县两级进行分类研究,扎实开展河湖执法监管。强化水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力度,深化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对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充分利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监测和执法数据的共享,严厉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常态化开展贵州生态日河长巡河活动。强化督导检查、暗访督查和执法检查,着力解决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小水电生态流量下放不足、污染水体、电鱼毒鱼等破坏河湖保护的突出问题。(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强化部门合力,高标准推进专项行动

推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和旅游等多部门协同联动,结合乡村清洁行动、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等开展以农村河流、沟渠、山塘、水池等小微水体为主体的清水行动,结合中小河流生态化治理、水土保持治理、国土绿化行动等开展岸线整治修复、美化绿化的绿岸行动。(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技术创新,高质量推进贵州智慧河湖建设

围绕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智能化的目标,进一步完善贵州省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水利部和各地河湖长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实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成果等内容,逐步实现数字化、智慧化、精细化。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APP等,提高河湖管理信息化水平。(省水利厅、省大数据局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完善河湖长制工作体制机制

(一)完善河长组织体系。设置流域河长,由干流河长担任流域河长,通过流域+区域设立河湖长,进一步补齐流域统筹短板,提升流域统筹协调能力和效率。在省内八大水系干流及主要一二级支流、县级以上16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点湖库继续聘请水利专家、环保专家、环保组织负责人或招募一名志愿者义务担任民间河湖监督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设立巡河员、护河员、河道保洁员等公益岗位,健全基层河湖保护队伍,努力构建全方位、一体化、多层次的河湖保护格局。(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团省委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完善河湖长制统筹协调机制。参照其他省、市好的经验做法,探索完善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立,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进一步发挥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的作用。(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完善流域统筹区域协调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流域河湖长协作机制,明确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管理责任,推动形成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管理保护格局,消除河湖治理保护真空带。不断完善总河湖长牵头抓总、各级基层河湖长积极响应的上下联动机制,突出重点难点问题交办督办;不断完善河长制办公室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机制,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成效;不断完善政府机关、群团组织、媒体力量、社会公众共同治理管护河湖的整体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河湖管理格局;不断完善跨流域、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共商共治共享。(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完善河湖长履职机制。全面落实河湖长治河护河政治责任,推动河湖长依法履职。按照河长湖长履职规范,分级分类细化河湖长任务,进一步细化实化各级河湖长的具体职责、任务内容和履职方式,推动任务清单化、台账化,压紧压实各级河湖长职责。强化农村河塘沟渠管护工作,落细落实小微水体管护责任,打通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及制度。研究起草《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贵州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有关法规。建立河湖问题排查整改销号制度,分级建立问题台账并督促整改销号;制定河湖长制述职制度,督促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完善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制度,压紧压实各级河湖长和有关责任单位的职责;完善河湖长+检察长巡河制度,强化司法保障。(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实施河湖长制、维护水库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作为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各级河湖长要知责明责、担责负责、履职尽责,认真落实河长湖长履职规范。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做好河长湖长的参谋助手,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在河湖长的统一指挥下,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形成河湖监管和保护合力。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如期实现河湖长制各项工作目标。(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强经费保障。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经费和治理项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涉河湖工程建设管理,拓宽投融资渠道,进一步健全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为实行河湖长制提供资金保障。各部门积极参与,统筹相关资金,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形成治理合力,在水域岸线、水环境、水生态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完善河湖管护队伍,解决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问题。(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技术支撑。围绕河湖长制开展河流生态基流、河湖健康评价、河湖管理范围划定、黑臭水体治理、河湖污染防治、河湖生态保护治理恢复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建立贵州省河湖长制专家库,探索形成政学研治水优势资源整合的新路径。(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强激励问责。开展贵州省河湖长制考核课题研究,优化考核的指标、方式等,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强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县,提请纳入省政府督查激励。对河湖长制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激励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职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平台,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鼓励、引导、培育更多民间组织有序参与河湖保护,进一步打造贵州省青清河保护河湖志愿服务行动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载体,做好河湖长制正面宣传。开展河湖长制六进(进党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科学编写培训教材,有计划、有重点、分批次、分年度开展各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人员和河长制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普及河湖管理保护政策规定和专业知识,进一步提升履责能力,为强化河湖长制提供支撑和保障。(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团省委等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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