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河湖长办〔2021〕5号
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省有关单位:
《贵州省河(湖)长制2021年度工作细化方案》已经省副总河(湖)长审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本季度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反馈省河湖长办。第一次报送时一并报送1名分管负责人(省直单位为厅级领导,市州为处级领导)及1名具体负责同志(姓名、职务、电话)。联系人:蔡国宇,联系电话:0851-85938403。
附件:贵州省河(湖)长制2021年度工作细化方案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河(湖)长制2021年度工作细化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50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省“两会”部署要求以及省委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解安排,围绕大力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的总体思路,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不断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美丽河湖、健康河湖,让每条河流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主要目标
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3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64m³/万元,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54.3m³/万元,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0.488。
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4%、95.5%。
出境断面水质优良率保持在100%,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3.6%(双因子)以上,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河(湖)长制工作机制
1、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各级要根据河(湖)长的调整情况,在任免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河(湖)长名录更新,及时通过网站、公示牌等进行公告。研究适时推广互派副河长,完善副河长工作机制,探索设立流域河长。修编《贵州省河湖名录》。(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组织召开河(湖)长制年度相关会议。各级要及时组织召开总河(湖)长会议、河(湖)长会议、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等,总结成绩、查找问题、研究措施,高位推动河(湖)长制,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解决好河湖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编制实施贵州省河(湖)长制“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围绕新时代河(湖)长制的要求和贵州河湖管护实际,聚焦乡村振兴和美丽贵州建设,推动河(湖)长制高质量发展,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高质量发展开新局打下坚实的基础。(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强化河(湖)长履职尽责。建立河(湖)长述职制度,协调督促各级河(湖)长认真按照水利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和《贵州省河长职责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贵州省河长巡河制度》,组织开展巡河、监督检查、暗访督查等,推动解决河湖相关问题。(责任单位: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责任单位)
5、组织开展生态日大巡河活动。在2021年“贵州生态日”前后,集中开展“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活动,重点针对河湖“清四乱”、水库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放、入河排污监管、水污染防治等开展巡河活动,各级河长办、责任单位负责收集活动发现的河湖问题,建立台账,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销号。(责任单位: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责任单位)
6、扎实做好河(湖)长制考核工作。省、市、县三级完成2020年度考核,做好结果运用和公告。进一步研究考核指标体系、主体、方式,制定印发《贵州省河(湖)长制2021年度工作考核方案》《2021年度河(湖)长制专项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对下级总河长、下级河长、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进一步强化考核的正向引导和逆向约束。(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7、开展美丽河湖建设。各市州按照水利部印发的《示范河湖建设验收导则》,对已建设的示范河湖进行评估,选取2-3条河流开展美丽河湖建设,重点在乌江、赤水河等重点流域打造一批美丽河湖。(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8、开展河湖健康评价试点。按照水利部印发的《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省级组织对设省级河(湖)长的32条河流及草海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各市(州)至少选取5条设市(州)级河长的河流开展河湖健康评价,评价成果按规定报审后公布。(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9、强化“一河(湖)一策”,完善“一河(湖)一档”。各级“一河(湖)一策”方案实施周期到期的,及时组织修订,细化年度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完善并适时更新辖区河湖“一河(湖)一档”。(责任单位:各级河(湖)长、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0、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三级重点围绕河(湖)长履职、河湖“清四乱”、小水电清理整改、涉河项目审批等开展督导检查、暗访督查、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信息系统派送、一市(县、乡)一单、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整改落实。(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1、加强问题督办整改。研究制定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及时受理处理群众通过12314平台、网信办、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举报的事项,实行台账化销号管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的河湖突出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督导,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责任严肃追究。(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2、加强日常管护。完善河湖基层管护队伍建设,继续聘用河湖民间义务监督员和河湖巡查保洁员,规范监督员和保洁员职责,加强河湖监督、巡查、保洁。(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3、落实工作激励措施。配合和积极参与水利部有关评先争优活动。申报开展河(湖)长制先进表彰。(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4、加强河(湖)长制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编制河(湖)长制培训教材,采取召开现场会、举办专题培训班、河(湖)长制进党校等方式,不断提高各级河(湖)长、各级各部门相关人员履职能力。探索建立河湖治理保护专家库。(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5、加强河(湖)长制宣传引导。制作贵州省河(湖)长制专题片;将河(湖)长制纳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微信、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开展河(湖)长制及河湖管护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河湖治理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教育读本进学校、进课堂,加强学生自觉保护河湖、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做好典型经验推广。(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
16、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贵州省省管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将水量分解到所涉县(市、区),并严格用水总量控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7、着力管住用水。按全国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开展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纠正无序取用水、超量取用水、无计量取用水等行为,全面实行取水许可电子证照,规范用水调查统计,让监管“严”起来。(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8、加强监测预警。对重点取水口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实施在线监测,加大对国家控制断面、全国重要水功能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农村千人以下水源地水质监测。组织开展河流生态流量监测和调度,分期分批对全国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编制,确保国家第一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满足国家要求。加大生态流量监管力度,组织完成32条全国重点河流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编制,逐步扩大监控范围,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切实增强水资源动态监测能力,让数据“活”起来。(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9、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总量,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大许可入河排污日常监管,严禁无许可和未按规定排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0、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进一步强化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监测技术水平,认真做好全省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21、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认真落实省3号总河(湖)长令,按照“问题排查要细、问题清单要全、问题定性要准、整改措施要实、整改效果要好”的原则,压实责任,全面排查,边查边改,动态清零。针对“四乱”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分类整治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治到位。(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2、规范河道采砂管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和《贵州省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规划》,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3、夯实河湖空间管控基础。按照《贵州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三年行动方案》,稳步推进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明确管理边界;编制流域面积50-1000平方公里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岸线功能分区;组织开展已划界成果复核,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4、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已批复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通过现场巡查、卫星遥感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加强涉河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
25、继续做好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建设力度,开展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设备提能增效工作,组织督促各市州利用中央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建设一批更加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设施设备工作,力争全面建成港口接收设施和城市公共转运处置工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利用信息系统,加强船舶水污染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的监管,持续强化相关部门监管联动,形成最大合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6、加强水源地保护。持续开展水源地保护攻坚战,推进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做好全省重点流域“十四五”规划工作,切实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7、加强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紧盯34号泉眼、发财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保重点污染源按限值达标排放。有序推进仁怀白酒业连片治理、煤化工污染治理、锰、锑等重金属污染整治。(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8、统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进高效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加快畜禽粪污和农副产品综合利用。以水稻、蔬菜、茶叶等作物为重点,集成示范一批病虫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大面积推广应用,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进地膜清洁生产和实施农田残膜回收利用试点,开展地膜专项整治和绿色防控行动。加大对规模化养殖场畜禽废弃物治理和污染监控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养殖大户以及农村零散养殖户完善和提高畜禽废弃物利用率,确保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率两个指标的顺利完成。(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9、按要求推进长江经济带、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水问题整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水环境治理
30、切实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编制出台《贵州省城市(县城)排水管网排查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按照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部署安排,加快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确保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圆满收官;扎实开展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普查。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分批实施整县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提升工程,逐步提高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1、持续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加快推进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化管理及问题整改工作。启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回头看”,提升收运设施利用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2、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巩固提升。进一步巩固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全面排查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建立台账并推进整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3、扎实开展人居环境整治。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持续改善农村水环境。建立农村长效管护机制,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基本建立政府主导、农民广泛参与、社会化运营的污水、垃圾、环境卫生等长效管理机制。经济条件一般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区情况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垃圾、污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有人维护、有人管理、持续运行。按照分类推进、有序实施的原则,计划新建改建25万户农村户用卫生厕所,进一步提高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动员群众参与以“五净四美”为主题的村庄清洁行动;及时总结、宣传、推介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典型案例,遴选推介一批农村厕所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典型范例。(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4、进一步加强农村河湖监管,助推乡村振兴。督促各地严格按照《贵州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河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河湖管护体系,落实农村河湖管护主体、责任,积极采取购买服务、聘请保洁员、纳入乡村保洁等,加强农村河湖的日常巡查和保洁,着力解决农村河湖“脏乱差”的问题。(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水生态修复
35、继续科学推进水土流失治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的指示,科学推进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协调推进水土保持工程、石漠化治理和退耕还林等生态修复工程与乡村振兴融合建设,开展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全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980平方公里。(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6、大力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调动电站业主创建绿色小水电、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积极性。建立农村水电应用监管服务平台,引导电站按要求下放生态流量,加强生态流量监管和生态调度,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积极推进农村水电绿色改造,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消除电站安全隐患,治理厂坝间减脱水河段,逐步修复河流水生态。加大清理整治力度,按期完成清理整治。(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7、持续推进清水江剑江河段水生态治理修复、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等河湖生态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毕节市、黔南州人民政府,黔西市、都匀市、龙里县人民政府)
38、全面实施依法治渔。严格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令,定期开展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销售、加工、消费环节的监管和查处。以各级养殖水域规划为抓手,依法加强渔业规范化建设,加大对无证养殖和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养殖的查处力度。充分考虑目标水体生态需求,合理制定放流计划,加强增殖放流管理,助力生态修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9、落实生态补偿机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在乌江、赤水河、红枫湖等流域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重点流域保护治理
40、深入推进乌江流域治理保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贵州母亲河”保护治理,保护好这一幅“天然山水画”。重点实施武陵山区、乌江中游等区域矿山修复、土地综合整治、重点流域水生态修复、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治理区地质灾害防治等。(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乌江流域涉及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1、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按照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体要求,扎实推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重点开展小水电开发、水污染、非法捕捞等问题整改。实施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推进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绿色发展示范性工程和小流域系统性综合治理,进一步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良性循环能力。(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赤水河流域涉及遵义市、毕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执法监管
42、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综合执法机构和水务部门的职责,配强执法队伍,配齐执法装备,落实经费,强化属地执法。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加大监管力度,对涉河建设及生产建设项目存在破坏生态等,纳入黑名单管理,严加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3、强化执法打击。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排污、非法倾倒废物等破坏河湖生态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破坏河湖现象起到震慑作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河(湖)长要切实担当领导责任,亲力亲为抓落实,督促下级河(湖)长及有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抓好年度任务的落地落实。各级河(湖)长办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河(湖)长制有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分工,明确完成年度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按季度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二)抓好问题整改。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会同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对巡查发现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一事一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地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的指示,进一步统筹河湖治理保护项目资金,重点推进乌江、赤水河等重点流域的治理保护。落实河(湖)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河湖划界、执法监管、技术服务、巡查保洁等工作。要加大对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堤防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等项目建设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规范河湖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率。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更新、补充贵州省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完善“一张图+遥感影像+巡查APP+无人机+问题整改督办”为手段的河湖督查体系;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河湖“四乱”问题精准识别能力,实现“四乱”问题早发现、早识别、早整改。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州)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报送重要工作情况。各省级责任单位每季度末要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各市(州)和省级责任单位根据要求即时报送相关材料,实时报送工作简报。各级要严格把好信息填报、审核关,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性。
(六)严格考核问责。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各级认真落实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社会反映强烈的江河湖库保护问题处置失当,因失职、渎职、不担当、不作为导致江河湖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等,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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