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黔河湖长办〔2021〕1号
各市(自治州)河长办、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省级河(湖)长制工作安排,在各地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下,我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草海管理范围已于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划定,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稳步推进,划界成果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近期水利部组织技术力量对我省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草海管理范围成果进行复核时发现,一些河段存在河道管理范围未包含护堤地、缩窄河道管理范围、避让建筑物、河道管理范围线偏离河道位置、河道管理范围缺失等问题。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分级组织复核
1、省水利厅委托贵州省水利工程养护维修中心作为项目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河道条例》,组织相关单位完成了省管14条、其他40条(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养护维修中心组织划界实施单位、设计、监理会同成果上图技术支撑单位对河湖管理范围进行复核,所涉各地河长办、水务局做好配合,核实一处,整改一处。
2、市、县两级组织实施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由各市(自治州)水务局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复核。
二、复核有关要求
1、各地立即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全面复核,确实存在相关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限期予以纠正,确保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规划要求。
2、各地要举一反三,在下一步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确保划界质量。
3、各地要高度重视,复核整改情况将作为河(湖)长制考核重要赋分项,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进行约谈。
4、各地将复核情况报告于2021年3月22日前上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三、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动态调整
各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堤防保护对象的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变化、防洪标准调整、山洪灾害实际影响等情况,可能会影响河湖管理范围调整的,按照河流管理权限,由所在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重新划定该区域河道管理范围,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进行调整实施,同时建立台账并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备案。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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