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黔河湖长办〔2020〕6号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河(湖)长制2020年度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河长制办公室,各省级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
《贵州省河(湖)长制2020年度工作细化方案》已经省副总河(湖)长审示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河(湖)长制2020年度工作细化方案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河(湖)长制2020年度工作细化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及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水利部《2020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文件要求,对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50号)明确的2020年工作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定不移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通过立规矩、固基础、建机制、强督查、求创新,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和河湖管理攻坚战,以钉钉子精神持续发力,不断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河湖面貌持续好转,构建美丽河湖、健康河湖,让每条河流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主要目标
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34.3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9%、30%,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48以上;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95%,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以上,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出境断面水质优良率保持在100%,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河(湖)长制工作机制
各级要认真落实河(湖)长制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各级河(湖)长、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
1、完善河(湖)长组织体系。各级要根据河(湖)长的调整情况,在任免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河(湖)长名录更新,及时通过网站、公示牌等进行公告;试点开展跨区域河湖互派副河(湖)长机制。(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组织召开河(湖)长制年度相关会议。各级要及时组织召开总河(湖)长会议、河(湖)长会议、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等,总结成绩、查找问题、研究措施,高位推动河(湖)长制,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解决好河湖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推动河(湖)长积极履职尽责。各级河(湖)长按照水利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解决河湖存在问题;在2020年贵州生态日前后,集中开展“保护母亲河 河长大巡河”活动,并按照《贵州省河长巡河制度》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年度日常巡河;各级河(湖)长办要收集活动发现河湖存在的问题,建立台账,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销号。(责任单位: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责任单位)
4、扎实做好2019年度河(湖)长制考核工作。省级组织对全省9个市(州)、贵安新区实行“一市一考”,对设省级河(湖)长的32条河流及草海实行“一河(湖)一考”,考核结果报省总河(湖)长审定后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市(州)级总河(湖)长、市(州)级河(湖)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告;各市(州)、县要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考核工作要求,结合各级制定的考核办法,逐级完成上级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强化考评结果运用,让各级河(湖)长切实担负起管河护河的责任。(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开展示范河湖建设和河湖健康评估。按照水利部要求,抓好《贵州省示范河湖(赤水河遵义市段)建设实施方案(2020年)》实施,按期完成赤水河示范河湖建设;各市(州)要积极推进示范性河湖建设,通过示范带动,为加快贵州省河(湖)长制提档升级提供经验。组织开展河(湖)长制背景下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研究,为河湖管理和河(湖)长决策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6、开展跨界河湖联防联控。继与重庆市、四川省签订跨界河湖联防联控协议后,今年继续推动与其他相关省(区)签订跨界河湖联防联控协议,加大对跨界河湖的管控。(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7、加强河(湖)长制督查。省、市、县三级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重点围绕河(湖)长履职、河湖“清四乱”、长江大保护专项行动、河湖采砂专项整治、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河湖管护治理和以往督查及暗访发现问题、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及反馈的涉水问题、长江经济带曝光的涉水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各级要采取组织专业队伍、购买服务等方式以“四不两直”、运用遥感技术等形式开展暗访督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信息系统派送、一市(县、乡)一单、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整改落实。(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8、加强重点问题督办。及时受理处理群众通过12314平台、网信办、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举报的事项,实行台账化销号管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的河湖突出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督导,确保问题彻底整改、责任严肃追究。主动曝光涉河湖违法违规案件,用身边事教育警示身边人。(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9、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积极配合水利部制定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明确和完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许可、监管、日常巡查等重点工作要求。各地要积极落实基层河湖管理人员、经费和必要的设施设备,通过现场巡查、卫星遥感监控、无人机巡查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各级要按要求聘请河湖民间义务监督员和河湖保洁员,优先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作为河湖保洁员,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河湖的监督和保洁。(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0、落实工作激励措施。配合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好“优秀河长湖长”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和开展“寻找最美河湖卫士”活动,研究适时开展省级评选活动。(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1、落实“一河(湖)一策”方案,完善“一河(湖)一档”。各级要在已编制印发“一河(湖)一策”方案的基础上,对方案中的年度工作安排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提出2020年度目标任务,能项目化的要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不能项目化的目标任务要可预期、可监督、可考核;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确保年度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开展第二轮“一河(湖)一策”方案(2021—2023)编制工作,梳理河湖最新情况,调整更新问题、目标、任务、措施、责任清单。完善并适时更新辖区河湖“一河(湖)一档”。(责任单位:各级河(湖)长、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2、加强河(湖)长制宣传培训。配合做好水利部12314平台的宣传推广;将河(湖)长制纳入“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微信、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开展河(湖)长制及河湖管护宣传;在国防科工系统开展河(湖)长制、河湖管护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河(湖)长制工作,把公众从旁观者变成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者和监督者。采取召开现场会、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不断提高各级河(湖)长、各级各部门相关人员履职能力。(责任单位: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
13、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针对发现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以及取用水管理中存在的不到位问题,开展贵州省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重点取水口规范管理台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4、加强水源地保护。编制出台贵州省饮用水源地保护利用规划,完成再排查出的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535个问题整治、万人千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县级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整治和新排查出的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整治,做好水质监测。(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5、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和排污企业达标情况,完善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深入推进乌江、赤水河入河排污口问题整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6、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按照《贵州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三年行动方案》安排部署,稳步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及其他设县级及以上河(湖)长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及成果上图,同步推进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全面完成辖区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其他设省级河(湖)长的瓮安河、水城河、草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7、持续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推动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细化判别标准和整治措施,科学合理对待历史遗留问题,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销存量,遏增量,构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健康河湖生态体系。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出现的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顶风违建”予以处置。各级要实行清单管理、销号管理。水利部和省级将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请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8、加强全省河湖采砂管理。严格按照《水利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贵州省河道条例》,排查核定全省河湖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并明确四个责任人,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组织编制完成全省重要河流采砂规划,为科学合理开采河道砂石提供指导和遵循;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采砂秩序,确保河道安全。(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
19、有序推进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完成2020年度专项排查整治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0、强化船舶污染防治。全面完成辖区船舶与港口防污染接收转运处置建设内容,完成不达标船舶改造、船舶与港口突出问题整改和非法码头整治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1、统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进高效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加快畜禽粪污和农副产品综合利用。以水稻、蔬菜、茶叶等作物为重点,集成示范一批病虫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大面积推广应用,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进地膜清洁生产和实施农田残膜回收利用试点,开展地膜专项整治和绿色防控行动。加大对规模化养殖场畜禽废弃物治理和污染监控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养殖大户以及农村零散养殖户完善和提高畜禽废弃物利用率,确保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率两个指标顺利完成。(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水环境治理
22、大力推进地下管网会战。贯彻落实全省基础设施“六网会战”工作部署,大力推进地下管网建设专项行动,2020年力争完成地下管网(污水、雨水、供水、燃气)建设2500公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3、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按照《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继续推进2020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三年行动圆满收官。推动“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落实实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为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继续督促各地进一步做好污水管网普查工作,基本实现长江干支流沿线建制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4、深入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行动。按照攻坚战实施方案及细化分解方案部署安排,督促指导各地级城市深入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攻坚战行动,持续巩固治理成效。督促六盘水市、安顺市加推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建设,确保到2020 年底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5、加快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体系。持续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贵州省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指导各地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探索建立农村长效管护机制,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基本建立政府主导、农民广泛参与、社会化运营的污水、垃级、环境卫生等长效管理机制,经济条件一般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区情况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垃圾、污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有人维护、有人管理、持续运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6、加强农村河湖管理。按照《贵州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河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督促指导县级建立健全农村河湖管护体系,科学编制农村河湖“一河一档”“一河一策”,落实农村河湖巡河护河人员,推进农村水环境治理,逐步划定农村河湖管理范围,严格乡村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以保洁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河湖“清四乱”,着力解决农村河湖“脏乱差”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水生态修复
27、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520平方公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和2020年度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8、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和我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完成小水电清理整改,助力修复水生态。(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9、强化生态流量管控。确定生态流量保障河湖名录,明确辖区内主要河流管控目标。按照“一河一策”编制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强化各项监管措施,加强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和管控,抓好生态流量目标落实。(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执法监管
30、加大违法打击力度。省级将继续对各地涉河湖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要加大与同级综合执法部门对接,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1、全面实施依法治渔,持续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行为。强化指导和监管,扎实做好防止网箱养殖反弹工作,巩固提升网箱养殖整治成果;以各级养殖水域规划为抓手,依法加强渔业规范化建设,加大对无证养殖和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养殖的查处力度。加大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严格执行禁渔制度;充分考虑目标水体生态需求,合理制定放流计划,加强增殖放流管理,大力推进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生态修复进程。(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2、抓好河湖执法及陈年积案清零工作。严格按水利部要求开展河湖执法及陈年积案“清零”行动,把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穿活动始终,按时完成陈年积案清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河(湖)长要切实担当领导责任,亲力亲为抓落实,督促本级河(湖)长办及有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抓好年度任务的落地落实。各级河(湖)长办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河(湖)长制有关工作,扎实做好统筹协调、分办督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分工,明确完成年度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二)抓好问题整改。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会同河(湖)长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对巡查发现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一事一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地要落实河(湖)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河湖划界、突出问题整治、执法监管和技术服务等工作。要统筹资金保障河湖巡查保洁、堤防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等,要加大对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建设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规范河湖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率。
(四)加强智慧河湖建设。完成贵州省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完善“一张图+遥感影像+巡查APP+无人机+问题整改督办”为手段的河湖督查体系;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河湖“四乱”问题精准识别能力,实现“四乱”问题早发现、早识别、早整改。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州)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报送重要工作情况。各省级责任单位每季度末要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级责任单位根据要求即时报送相关材料,同时工作简报实时报送。各级要严格把好信息填报、审核关,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性。
(六)严格考核问责。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省直目标办已将河(湖)长制工作纳入年度专项目标管理,年底将对各省级责任单位进行考核。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情况进行“一市一考”,对设省级河(湖)长的河湖实行“一河一考”,考核结果报省总河(湖)长审定后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向社会公告。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江河湖库保护问题处置失当,对因失职、渎职、不担当、不作为导致江河湖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抄送:各市(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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