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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总河(湖)长令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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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总河(湖)长令


第3号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按水利部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要求,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制定了《贵州省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令。

 

附件:贵州省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方案

       

 

签发人: 吴  强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贵州省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方案

 

自2017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省各地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河(湖)长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如期实现全面建立河(湖)长制的目标。随着河(湖)长制工作的不断深入,现已进入了从“有名”到“有实”、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的新阶段。河湖“清四乱”作为推动河(湖)长制尽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第一抓手,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内容。为贯彻2020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水利部相关工作要求,在我省按照1、2号总河(湖)长令部署扎实开展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为推动我省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持续坚决清理整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开展河湖“四乱”清理整治,坚决遏增量、清存量。清理整治要全覆盖,既包含大江大河,也包含中小河流、农村河湖,要盯住“大块头”“硬骨头”,重点整治非法建设、非法围湖围河、非法采砂以及农村河湖脏乱差、非法种植养殖等问题。针对“四乱”中的难点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政策标准,规范“查、认、改、罚”各个环节,不断规范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和完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许可、监管、日常巡查等重点工作。建立“四乱”问题定期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做到“四乱”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推动河湖面貌持续好转,构建美丽河湖、健康河湖,让每条河流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工作内容

(一)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范围由大江大河大湖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实现河湖全覆盖。对于大江大河大湖,要突出整治涉河违建、非法围湖围河、非法堆弃和填埋固体废物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农村河湖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着力解决污水乱排、垃圾乱堆乱放、违法私搭乱建房屋、违法种植养殖问题,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综合运用实地核查、日常巡查、遥感监测、群众举报等多种手段,全覆盖、拉网式全面排查“四乱”问题,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得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要落实河湖管理单位和人员,完善巡河员队伍,加强河湖日常巡查,建立巡查日志定期报告。要积极组织河道管理处(所)、水库管理处(所)、堤防管理处(所)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结合工程管护开展河湖管护巡查,发现“四乱”问题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湖)长办、河(湖)长。要建立问题台账跟踪督办,其中,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逐项制定清单,并注明问题发生的时间。

(二)河湖“四乱”认定标准

1.“乱占”问题

(1)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或超批准范围围垦河道。

(2)非法侵占水域、滩地围网养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堤防防护林、河道防浪林除外)。

(3)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擅自以截弯取直等方式调整河湖水系、减少河湖水域面积或者覆盖河湖开展项目建设等将河湖改为暗河;擅自开发利用沙洲。

2.“乱采”问题

未经许可在河湖水域滩地内从事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或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未经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挖取沙土;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3.“乱堆”问题

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贮存、掩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砂石泥土及其他阻碍行洪的物料。

4.“乱建”问题

(1)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别墅、房地产、工矿企业、高尔夫球场。

(2)违法违规布设妨碍行洪、影响水环境的光能风能发电、餐饮娱乐、旅游、捕捞等设施。

(3)未申请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擅自开工建设的水利工程。

(4)工程建设方案未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建设等。

(5)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设施)。

(6)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弃置的其他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5.其它问题

(1)在堤防护提地安装设施(河道和水工程管护设施除外)、放牧、耕种、葬坟、晒粮、存放物料(防汛物料除外)、建房、打井、挖窖、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2)在堤防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3) 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大坝坝前、坝后存在大量垃圾或其它漂浮物长期堆积的。

(4)未经批准同意,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排水(污)口的。

(三)清理整治标准

1.清理整治“乱占”

(1)对于围湖(库)造地、围湖(库)造田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规划设计的防洪标准或水库淹没区退赔线有计划的退地还湖(库)、退田还湖(库),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湖渔具、水产养殖、修筑围堪、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3)对于非法围垦、填堵河道的,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貌。

(4)对于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的,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貌。

2.清理整治“乱采”

未经批准在河湖水域滩地内从事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或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取土;未经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相关责任人恢复河道原貌。

3.清理整治“乱堆”

(1)对100吨以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体积10立方米以下的生活垃圾、砂石泥土等废弃物,要立行立改,清理整治到位;对100吨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体积10立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砂石泥土等废弃物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清理。

(2)涉及危险固废、医疗固废等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河(湖)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3)对违法在堤防、护堤、水库溢洪道晒粮、存放物料、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的,限时完成清理。

4. 清理整治“乱建”

(1)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民生类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进行科学论证,评判是否影响行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水利规划要求等,明确是否拆除或采取其它整改措施、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严重影响行洪安全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要立即拆除;不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可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各项审批手续。

(2)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厂房、养殖场及其他带有经营性质的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拆除或部分拆除,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3)对占用河(湖)管理范围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自建民房类建设项目,1988年《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前的建设项目要结合相关城市规划对影响行洪安全的区域开展有序退出,确保水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88年《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后的建设项目要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充分的行洪论证,按照《防洪法》等相关法规和相关防洪规划要求等,对影响行洪安全的部分予以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取台账化管理;2019年以后开工建设的要立即停工并坚决予以拆除。

(4)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5.清理整治其它问题

(1)对堤防护堤地和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能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难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2)对水库、水电站、水闸等坝前存在大量漂浮物要进行限期清理。

(3)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非法设置取水口、排水(污)口的,要依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治。

三、工作措施

(一)立行立改动态清零

扎实推进以往年度延期整改问题清理整治,加快完成以往暗访督查发现问题清理整治。对新发现问题、媒体曝光问题和群众举报问题,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切实做到应改尽改、能改速改、立行立改,做到“四乱”问题动态清零。对于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整治的历史遗留问题、重大问题,经省级河(湖)长或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期整改,但要明确整改措施、进度要求和责任单位、责任人。

严格管控新出现河湖“四乱”问题,坚决管住新增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防止已整治问题反弹、同类问题在同一河段(湖片)反复出现。对于乱堆乱扔垃圾、偷采盗采河砂等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

(二)加快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和其他设县级及以上河(湖)长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划界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公布,同步推进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394号)要求,加快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2020年年底前全面编制完成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其他省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按程序审批,2021年年底前基本编制完成其他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三)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落实河湖采砂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许可采区实行现场监管和砂石运输监管,加强河道采砂许可证、采运砂船只(机具)的监管,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及采用违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始终保持对各类违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开展必要的夜间巡查,做到采砂秩序总体可控,大型采砂船大规模偷采绝迹,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头就打。紧盯、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船只和堆砂厂。对非法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堆砂场,按照河湖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四)加大河湖岸线动态管控

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严禁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固体废物固定堆放点和中转站,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由当地政府重新规划设置固定堆放点和中转站。

(五)推进智慧河湖监管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河湖监管信息化建设作为重要任务、纳入重要日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APP等技术手段加强河湖管护,提高河湖监管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及河湖遥感本底数据库,组织及时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岸线规划分区成果、涉河建设项目位置信息上图,实现动态监管。

(六)加强明察暗访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进行明察暗访,结合河(湖)长制督导检查及河湖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河(湖)长制考核,组建暗访组或者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全面开展暗访督查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河湖暗访督查体系。省级加强对市县的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每年台账内问题总数的30%,并覆盖全部市县。其中,对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要逐项复核销号。对抽查发现的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要紧盯及时整改到位。同时,各地要畅通信息渠道,通过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APP、随手拍、电视问政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执法监督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河(湖)长制平台,将河湖“清四乱”纳入河(湖)长制督导检查及河湖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对于重大违法项目要按照《贵州省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要求主动对接检察、公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常态化。

对于各类“四乱”问题,除了要按时限和标准整治到位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和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属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要全面客观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有关河湖执法职权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犯罪的,保存证据,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八)加大激励问责力度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清四乱”工作的激励问责,对于真抓实干、敢于动真碰硬、“清四乱”成效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于“四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清理整治弄虚作假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已完成自查自纠河湖,省级以上暗访督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仍发现有台账外重大“四乱”问题的,要对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贵州山川河流水系发育,历史以来人民群众依山傍水而居,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若监管不到位,易出现随意挤占河湖空间、乱堆乱建等问题。同时河湖“四乱”具有动态易反复的特征,通过一次专项行动不能一劳永逸。今后一段时期,是河(湖)长制实现“有名”“有实”的关键期,也是建设美丽河湖、打造幸福河的攻坚期。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战略定力,以造福人民、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按照务实、高效、管用的原则,深入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努力让每条河流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四乱”作为河(湖)长制的重要任务和河湖管理的日常工作,加强对“清四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将“清四乱”任务压实到每一位河(湖)长、落实到每一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河(湖)长组织下,切实履职尽责,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跟踪督查、严格考核问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以更坚决的态度、更大的工作力度,确保“清四乱”取得实效。

各级责任单位要协助对应河(湖)长开展好河湖“清四乱”常态化工作,督促指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尽职履责;充分发挥河湖民间义务监督员日常巡查和监督作用,对“四乱”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反映。

(三)做好典型宣传和信息报送

全面梳理“清四乱”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积极收集需要拿捏和研究的政策问题,密切关注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治标治本、管长远的对策措施,深入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同时,要注重收集清理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对于重大政策问题、典型案例,积极宣传推广并及时报送。

2020年8月底前为各地自查自纠阶段。6月起请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30日前将“四乱”问题台账报送省水利厅备核(台账表格见附件1、2)。

 

附件1、      市(州)河湖“四乱”问题统计表

附件2、      市(州)重大河湖“四乱”问题清单












抄送:各级河(湖)长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印发



附件1、______市(州)河湖“四乱”问题统计表.xlsx

附件2、______市(州)重大河湖“四乱”问题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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