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贵州省河(湖)长职责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已经省副总河(湖)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河长制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贵州省河(湖)长职责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河(湖)长职责
(一)省级总河(湖)长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河(湖)长制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全省河(湖)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2、召集省级总河(湖)长会议,研究决定全省河(湖)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并协调解决河湖
管理保护全局性重大问题;
3、对市(自治州)级总河(湖)长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安排部署、协调督导省级河(湖)长及省级相关
责任单位、市(自治州)级河(湖)长、省河长办的相关工作。
(二)省级副总河(湖)长职责
受省级总河(湖)长委托,履行省级总河(湖)长职责。
(三)省级河(湖)长职责
1、贯彻落实省级总河(湖)长安排部署的工作;
2、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水库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担任河(湖)长的河湖水库所涉及的河湖管理保护、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江河源头和水涵养区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城镇和农村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
治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落实生态流量监管、水域岸线及挖砂采石管理、河湖管理保护法规
及制度、行政监管与执法、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等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调度;
3、安排部署其对应的省级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的相关工作,对下一级河(湖)长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4、对相应河湖水库管理保护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湖、
库)一策;
5、每年6月18日贵州生态日前后赴对应河湖开展“保护母亲河 河长大巡河”活动,其余时间开展不定期巡查巡视,
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题研究并制定整治方案;
6、动员全社会积极关注和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7、对相应河湖水库的管理保护及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至少向总河(湖)长书面报告一次。
(四)市(自治州)级总河(湖)长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省级总河(湖)长、省级河(湖)长
安排部署的相关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本市(自治州)河(湖)长制工作,承担本辖区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2、召集市(自治州)级总河(湖)长会议,研究决定市(自治州)河(湖)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
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区域性重大问题;
3、对县(市、区)级总河(湖)长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安排部署、协调督导市(自治州)级河(湖)长及
市(自治州)级相关责任单位、市(自治州)河长办、县(市、区)河(湖)长的相关工作;
4、对本辖区河(湖)长制工作,每年至少向上级总河(湖)长书面报告一次。
(五)市(自治州)级副总河(湖)长职责
受市(自治州)级总河(湖)长委托,履行市(自治州)级总河(湖)长职责。
(六)市(自治州)级河(湖)长职责
1、落实好省级总河(湖)长、省级河(湖)长、市(自治州)级总河(湖)长安排部署的相关河(湖)长制工作;
2、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水库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担任河(湖)长的河湖水库所涉及的河湖管理保护、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江河源头和水涵养区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城镇和农村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落实生态流量监管、水域岸线及挖砂采石管理、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及制度、行政监管与执法、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等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调度;
3、安排部署其对应的市(自治州)级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的相关工作,对下一级河(湖)长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4、对相应河湖水库管理保护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湖、库)一策;
5、每年6月18日贵州生态日前后赴对应河湖开展“保护母亲河 河长大巡河”活动,其余时间按照《贵州省河长巡河制度》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河,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题研究并制定整治方案;
6、动员全社会积极关注和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7、对相应河湖水库的管理保护及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至少向省级河(湖)长、本级总河(湖)长书面报告一次。
(七)县(市、区)级总河(湖)长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省级总河(湖)长、省级河(湖)长、市(自治州)级总河(湖)长、市(自治州)级河(湖)长安排部署的相关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本区域河(湖)长制工作,承担本区域河(湖)长制工作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2、召集县(市、区)级总河(湖)长会议,研究决定县(市、区)河(湖)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区域性问题;
3、对县(市、区)级河(湖)长和乡镇级总河(湖)长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安排部署、协调督导县(市、区)级河(湖)长及县(市、区)级相关责任单位、河长办、乡镇级总河(湖)长、乡镇级河(湖)长的相关工作;
4、对本辖区及相应河湖水库的管理保护及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至少向上级总河(湖)长书面报告一次。
(八)县(市、区)级副总河(湖)长职责
受县(市、区)级总河(湖)长委托,履行县(市、区)级总河(湖)长职责。
(九)县(市、区)级河(湖)长职责
1、落实好上级总河(湖)长、上级河(湖)长、本级总河(湖)长安排部署的相关河(湖)长制工作;
2、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水库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担任河(湖)长的河湖水库所涉及的河湖管理保护、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江河源头和水涵养区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城镇和农村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落实生态流量监管、水域岸线及挖砂采石管理、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及制度、行政监管与执法、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等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调度,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3、安排部署其对应的县(市、区)级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的相关工作,对下一级河(湖)长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4、对相应河湖水库管理保护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湖、库)一策;
5、每年6月18日贵州生态日前后赴对应河湖开展“保护母亲河 河长大巡河”活动,其余时间按照《贵州省河长巡河制度》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河,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题研究并制定整治方案;
6、全面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落实推进,组织制定相应河湖水库河(湖)长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应河湖水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推进相应河湖水库的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巡查检查、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7、动员全社会积极关注和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8、对相应河湖水库的管理保护及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至少向市级河(湖)长、本级总河(湖)长书面报告一次。
(十)乡镇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职责及村级河(湖)长职责按照总体工作方案,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破坏江河湖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2、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破坏江河湖库环境的犯罪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及开展立案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江河湖库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对江河湖库管理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3、省委组织部负责各市(自治州)、县(市、区)河(湖)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结果应用。
4、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5、省编办负责河(湖)长制有关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人员配备工作。
6、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江河湖库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定江河湖库保护重大政策。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7、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市(自治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教育活动。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8、省科技厅负责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江河湖库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9、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推进磷化工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10、省民族宗教事务委负责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11、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江河湖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12、省民政厅负责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13、省司法厅负责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14、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落实省级河(湖)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1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人员调整、指导开展表彰奖励工作。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16、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和水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管理。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17、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实施跨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河湖地方性排放标准,规范全省排污口设置管理和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及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达标排放监管、流域水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组织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监测和全省地表水水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1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19、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20、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开展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江河湖库划界、河道采砂管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湖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21、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湖)长制考核。
22、省商务厅负责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23、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旅游区内涉及江河湖库的旅游活动进行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24、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25、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26、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27、省审计厅负责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28、省国资委负责指导所属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29、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需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企业违法生产行为。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30、省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煤矿污水处理及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31、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32、省体育局负责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33、省统计局负责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34、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35、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河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用。协助对应的省级河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36、省生态移民局负责协助对应的省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37、省林业局负责指导江河沿岸绿化、湿地和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协助对应的省级湖长开展工作。参与开展河(湖)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和河(湖)长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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