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罗棋布的大小水库,千回百转的江河溪流……冬日的暖阳下,走进渝州大地,行至江河两畔,目之所及,风光秀美、碧波荡漾。
回眸2021年,重庆河长制工作亮点频现:重庆市河长制条例全面施行、永川区河长制工作获国务院督查激励、第3号市级总河长令发布……
这一年,我们见证了河湖“颜值”逐步提升,目睹了水体生态持续向好,体会到了全市1.75万名河长共同努力治河护水的良好成效。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第一年,也是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五周年。今年来,全市上下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河长制实现了从“有名有责”向“有能有效”转变。
不忘来时路,奋进新征程!
请跟随小编一起回顾2021年重庆河长制的精彩瞬间吧!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1月1日全面施行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于2020年12月3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
在所有河流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河长制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
本条例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
第四条 河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河流管理保护资金,保障一河一策实施,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流管理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河流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河流管理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资、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流管理保护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河流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
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流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办公室,作为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级河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副总河长担任。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成员由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海事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长制责任单位。
市、区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河流的河长制牵头单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长制实施和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下级总河长应当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管理保护责任,协调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落实联防联控;
(五)监督指导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协调解决巡河发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上报、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四)统筹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区域联防联控、部门协同联动;
(五)督促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落实市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落实河流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
(三)及时协调解决巡河发现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上级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河长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督促指导村(社区)级河长履行职责;
(五)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村(社区)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
(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
(三)及时处理巡河发现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
(四)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五)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河长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
(二)拟定工作制度并推动实施;
(三)组织开展河长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建设、维护河长制信息化系统;
(五)承办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表彰及河长制社会监督工作;
(六)协助本级河长做好巡河等日常工作;
(七)办理上级河长办公室、本级河长交办和下一级河长上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河长制责任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上级和本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河长制牵头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协助相应河长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河流管理保护中的全域性、流域性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可以根据需要签发河长令。
第二十条 按照河长办公室统筹分工确定的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河流调查,以流域为单元编制和修订一河一策方案。一河一策方案已由上级编制的,原则上不再分河段编制,确有必要的可以细化。
一河一策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其他河长制责任单位、河长办公室、流经地人民政府的意见,经河长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一河一策方案应当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具体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河长可以采取明查暗访、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开展巡河工作,并做好巡查日志记录。
河长巡河应当重点巡查一河一策方案实施情况、河流水质、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破坏航道、日常保洁等,对问题频发河段应当增加巡河次数。
第二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河长会议,部署年度河长制工作,研究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乡镇(街道)级以上河长根据需要召开巡河现场会议、流域专题会议、跨界河流联席会议,落实一河一策方案年度任务,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河长名单、河流水环境质量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河流岸边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载明河流概况、河长姓名及职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市河长办公室应当按照一河一档要求建设全市统一的河流管理保护信息化系统平台。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建立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大数据应用发展、气象等部门涉河涉污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现代化手段服务河长制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河长办公室应当建立河长制专家库,为河长制实施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流日常保洁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做好河流日常保洁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流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河长、河长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经核实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跨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的河流,流经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联合巡河、信息通报等工作。
加强跨省河流的联防联控,共同推进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协作、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将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实施情况纳入督查内容。
各级河长、河长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查。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长制考核制度,对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履职情况的考核纳入本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河长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河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监察机关或者本级总河长根据不同情形、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约谈、通报;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巡查责任河流的;
(二)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上级、本级总河长的决策事项或者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的交办事项的;
(四)对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履行河长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河长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牵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河长办公室、本级总河长或者河长根据不同情形、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约谈、通报;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落实上级和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河长交办事项的;
(二)对河流突出问题、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处置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河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3月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河长办公室签署《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标志着重庆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双方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等7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促进全市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从制度化实施向法制化保障转变。
重庆2021年河长制工作要点发布
3月25日,重庆市河长办发布2021年河长制工作要点,从六个方面部署全市河长制工作。重庆市继续深化落实第1号、第2号市级总河长令,全方位常态化排查污水偷排直排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问题。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智能化手段今年将广泛运用于排查工作中,为守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再添科技利器。
水利部部长李国英调研重庆三峡后续工作
4月17日至18日,水利部部长李国英赴重庆开展三峡后续工作调研。李国英指出,三峡工程是国之重器,要用大思维、大视野、大举措,做好管理运行三峡水库这篇“大”文章。
永川区河长制工作获国务院督查激励
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发布,通报公布了全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重庆市永川区上榜,被给予1000万元奖励,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2021年市级总河长会召开
5月13日,市级总河长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市总河长陈敏尔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实的工作举措落实好河长制,统筹抓好水污染治理、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严格保护好河湖水资源,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第3号市级总河长令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关于工矿企业、污水收集处理、农业面源污染等领域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有关规定,整改中央巡视和环保督察反馈的有关问题,在全面贯彻落实第1号、第2号市级总河长令的基础上,切实解决我市部分支次河流水质不稳定、雨污分流不够彻底等方面问题,5月6日,市委、市政府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决定聚焦提升污水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能力开展专项行动,制定签发第3号市级总河长令,这是市委、市政府站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也是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务实之举。
全市河长制工作现场推进会议召开
6月9日,全市河长制工作现场推进会在丰都县召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率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巡查龙河(丰都段),考察学习全国示范河湖建设经验及做法,并组织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当前河长制重点工作。
全市首批市级示范河流建设工作正式启动
6月9日,我市正式启动第一批市级示范河流建设工作。潼南区琼江、渝北区御临河等10条河流将作为首批创建示范河流代表。开展市级示范河流建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高站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高标准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通过示范建设,打造一批“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示范河流,让每一条河流都成为人民满意的幸福河。
重庆市智慧河长荣获2021智博会十大“智慧政务”精选案例
8月23-25日,重庆市智慧河长系统建设成果在智博会重庆馆展出,并在“2021重庆市大数据智能化智慧应用精选案例发布会”中荣获十大“智慧政务”精选案例。系统紧扣“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三条主线,围绕河长制工作“六大任务”,运用了卫星遥感、大数据、物联网、智能AI分析等大数据智能化技术,实现河流“天上看、云端管、地上查、智慧治”。参展期间,获得众多观众和媒体的关注及好评。
2021年重庆市十大“最美河湖卫士”出炉
9月26日21:30,《时代的奋斗者——2021年重庆市“最美河湖卫士”发布仪式》在重庆卫视播出。发布仪式向全市在护河治河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致敬,全面展示河长制推行以来河库管理保护取得的显著成绩,号召全社会共同参与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全面推行河长制五周年全媒体采访行动正式启动
12月21日,由市委宣传部、市河长办公室、市水利局、市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主办的“长河河长行”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五周年全媒体采访行动正式启动。来自市级主流媒体及长江重庆段沿线18个区县融媒体中心的记者深入基层,对我市在推进“河长制”中涌现的感人事迹、人物、经验做法等进行报道,讲好“河长”故事,传递正能量,在全社会营造起保护长江母亲河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新闻发布会举行
12月27日,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五周年新闻发布会举行,全面介绍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五年来的有关情况。
自重庆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全市上下深入实施“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推动河流从“没人管”到“有人管”,从“多头管”到“统一管”,从“管不住”到“管得好”,着力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管理保护机制,交出了亮眼“成绩单”。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扬帆。
展望2022年,在河湖管理保护这场持久战中,重庆必将上下一心,久久为功,使各流域重现山水相依、河湖相映的田园风光,河流两岸成为植被葱郁、岸绿景美的“生态长廊”。
编辑:杨敏
责编: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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