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3年12月12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三家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八大流域的省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指导意见》按照权责对等、合理补偿、省级定规、市县落实、激励引导、合作共治的原则,明确各市(州)水质、水量保护责任,实现流域上下游地区双向、多元的生态补偿,要求各市(州)制定横向生态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合作和流域联防共治,形成流域一体化保护和发展格局。
《指导意见》明确,2025年底前,各市(州)建立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实现全省八大流域全覆盖。同时补偿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成熟。
《指导意见》提出,一是建立工作机制,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及时修订《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建立全覆盖、多方位、规范化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加强保护、协同治污的积极性,以生态高水平保护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实施省级奖补,省级财政通过统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或省级专项资金等,对积极主动贯彻落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市(州)进行奖补激励,奖补实施期限2024—2026年,为期三年。2024年3月前,市(州)制定印发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的,给予奖励资金1500万元,每年500万元;2024年4月—2024年12月前,市(州)制定印发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的,给予奖励资金800万元,每年400万元;2025年1月—2025年12月前,市(州)制定印发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各市(州)之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方式原则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利用等。同时,鼓励各市(州)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
三是建立横向补偿,各市(州)之间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方式原则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利用等。同时鼓励各市(州)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
四是明确职责分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补偿指标数据监测、补偿资金清算和监管等工作,加强对各市(州)开展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指导意见》的印发将引导市(州)建立辖区内县与县之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对辖区内流域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体修复的投入力度,认真履行和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水质改善较好、达到水量考核目标、生态保护贡献大的市(州)加大补偿力度。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域联防共治机制,切实调动地方保护水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建立起全覆盖、多方位的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新格局。
转自贵州省财政厅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