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大汶河环卫工人水上作业/马连凯
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019-2020年,国务院连续两年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进行激励,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河长制湖长制国务院激励政策形成了引领示范效应,在促进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增强公众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地方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从“有名”转向“有实”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时也为各地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机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一、国家激励政策的延续与变化
2019年2月,水利部印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评选出浙江、福建、广东、贵州、宁夏等5个省(自治区)享受国务院激励,每个省(自治区)给予5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2020年1月,水利部在总结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了《实施办法》,评选出20个市、县享受国务院激励,每个市给予4000万元、每个县(市、区)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通过对比2019年《实施办法》与2020年《实施办法》,国务院的激励政策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面向基层,覆盖面更广、奖励力度更大。
奖励对象由省级变为市、县级。2019年奖励包括5个省(自治区),奖励金额2.5亿元。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10个市(地、州)、10个县(市、区)给予激励,涉及15个省(自治区),奖励金额合计5亿元。
二是统筹兼顾,评价指标更细致、评审程序更科学。
评价指标上,2019年与2020年均涵盖河湖管理保护成效与工作推进力度两方面,2019年有9项评价指标,2020年扩展到11项评价指标,增加河湖系统治理、综合整治及河湖管护长效机制评价指标。同时,2020年评价指标中不再设立否决项,增设详细评分办法,突出河湖管理保护成效得分比重。评审程序上,赋予省级一定自主权,适当向中西部倾斜,保证评价结果更加科学、客观、公正。(2019年与2020年国务院激励政策对比表,详见本刊2020年第14期)。
二、地方激励政策的设立与发展
1.总体情况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的要求,全国31个省份结合各地实际均制定出台了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有关激励(奖励)规定,大部分省份都是原则性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地区、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未明确奖励的具体形式和具体标准。
天津、河北、山西、广西、安徽、湖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了激励实施办法(奖惩、奖补办法),对激励(奖励)对象、激励(奖励)形式、激励(奖励)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对比分析和总结归纳,可以看出激励(奖励)对象主要涵盖市县、各级河长及河长制工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激励(奖励)方式主要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同时,结合实际明确了相应的评选条件、激励名额和申报程序等。
2.典型案例
江西、广东等地积极探索河长制湖长制的激励、奖惩机制,充分激发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和有关部门担当作为,为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1)江西省:出台全国首个省级表彰办法
2018年,江西省率先出台《江西河长制工作省级表彰评选暂行办法》,发布全国首个河长制省级表彰决定。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以2016—2018年3年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成绩的综合得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逐级推荐评定出15个先进单位和60名先进个人,分别给予“江西省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江西省优秀河长”称号。对优秀河长和河长制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激发了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省河湖水环境、水生态持续改善。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地表水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90.7%,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8.3%,远超国家要求的达标率。
(2)广东省江门市、东莞市:创设“红黑榜”,加大基层奖励
2018年6月,广东江门市创设水环境“红黑榜”。“红榜”以环境问题整改措施到位、效果明显的案例及巡查、检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为主,“黑榜”以日常巡查、群众投诉、专项检查行动等发现的环境突出问题为主。对上榜名单进行动态管理,落实整改及时的“黑榜”名单,可相应转为“红榜”。“红黑榜”定期在《江门日报》发布,并同步在江门河长南方号、“江门水利与河长制”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发布,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2018年以来,江门市自设的河长制水质监测断面中,优良水体数量同比上升29.7%,达标水体数量同比上升35.1%。2019年,在广东省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中,江门以地市第一名的成绩获得“优秀”等次。
江门市天沙河治理后水体告别黑臭
广东东莞市加大对优秀镇、村级河长的表彰奖励力度。优秀镇级河长,年终绩效奖金提高一个档次发放;优秀村级河长,对其所在村(社区)奖励100万元,其中5%奖励给优秀村级河长本人,15%奖励给村(社区)领导班子及治水相关工作人员,80%作为该村(社区)河湖管护专项资金。2020年3月,经过严格考核,评选出2019年度优秀镇级河长5名、优秀村级河长10名,充分激励了先进个体,有效调动了镇、村级河长巡河履职的积极性。
三、对发挥激励政策作用的建议
当前,河长制湖长制处于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发挥激励政策作用,推动河长制湖长制落地见效。
①健全激励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建议各地结合河湖管护成效实际,因地制宜细化、实化激励制度,出台具体激励实施办法,积极探索物质奖励与荣誉激励相结合的激励制度。
②完善评价标准,确保结果客观
建议细化河长制考核评估指标与标准,科学合理地制定激励评选条件和评价标准。按照评价标准进行严格评审,评审结果应及时公示报送,必要时可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评选,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
③落实激励措施,带动良性循环
建议各地制定好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追踪评估,保障激励资金发挥应有效益,促进国务院督察激励落地见效,推动形成“激励见成效,成效促激励”的良性循环。
④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
建议各地通过新闻网站、报刊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宣传力度,强化精神、荣誉激励,树立河湖管护及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典型和先进。
刊于《中国水利》2020年第14期,原题为《建立健全激励长效机制 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
作者/陈晓、郎劢贤、刘卓
转自中国水利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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