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小水电代燃料等
农村水电建设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水电燃函[2013]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了《关于做好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电建设贷款管理的意见》(农发银发[2013]87号)对小水电代燃料、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等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以及地处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的农村水电建设贷款提出了专项管理措施,为解决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电建设贷款难的问题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相关工作,积极争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持。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电建设贷款管理的意见》(农发银发[2013]87号)
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2013年5月21日
关于做好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电建设贷款管理的意见
农发银发[20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小水电代燃料、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增效扩容改造和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水电建设贷款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电建设的意义
支持小水电代燃料、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和增效扩容改造等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是国家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对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电项目建设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连续几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加快推进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电建设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支持小水电代燃料等国家参与投资的水电项目和少数民族地区其他水电项目建设,是我行落实国家民族地区政策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330号)的重要举措,是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自我行开办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业务以来,各级行结合本地水能资源的实际情况,审慎积极地支持各类农村水电项目建设,促进了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各行要从我行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要求,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立足当地可开发水能资源状况,对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予以信贷支持。
二、支持业务范围
支持业务范围包括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工程建设、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等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以及地处西藏和四省(四川、云南、甘肃、青海,下同)藏区的农村水电建设。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是指通过国家补助投资建设小水电站,为项目区农村居民提供廉价电能,替代薪柴、煤炭、秸秆等生活燃料,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是指以开发农村小水电为主要途径,全面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的工程建设。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是指以提高综合能效和安全性能,增加发电能力,推进流域梯级优化调度为目的,在不增加原有机组台数的基础上对老旧农村水电站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三、项目准入条件
各行要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择优支持地方政府关注、支农特征明显的水电项目。要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审慎选择支持项目,稳步推进此项业务的开展。
(一)承贷主体。
各行要与当地水利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严格挑选资本实力雄厚、产权明晰、具有水电管理能力和经验的承贷主体。对于国家投资部分应明确国家投资出资人代表,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对于单个项目独立承贷的,承贷主体应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管理和经营全过程负责。各行要进一步考察承贷主体信用状况、水电相关行业经验及继续出资能力,同时延伸考察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情况,综合权衡、审慎选择、择优扶持。对于由省级或地市级水利公司承贷的、以及国有控股电力公司承贷的可优先予以支持,并应签订贷款相关各方共同监管协议,明确有关方面管理职责。
(二)项目选择。
1. 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2]799 号)要求,明确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个别农村小水电项目仅部分机组被确认为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的,应将项目整体纳入信贷支持范围。
2. 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2]799 号)要求,明确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
3. 符合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504号)要求,明确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4. 地处西藏和四省藏区,符合我行有关条件的其他农村水电项目。
(三)贷款条件。
1. 项目符合国家或地方流域开发规划,行政审批手续完善、并网条件成熟、上网电价明确、周边有较完善的供电网络或经部分改造扩容即可满足新增用电负荷,优先支持流域梯级开发和具有一定调节能力的项目。
2. 对于明确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45%,其中承贷主体自身出资不低于总投资的30%;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项目建设期内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可作为资本金投入项目建设,不足部分由业主负责筹集权益性资本投入,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对于地处西藏和四省藏区的其他农村水电项目,原则上装机须在2万千瓦(含)以上,且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40%。
3. 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不低于8%,总投资收益率不低于6%,还款期内各年偿债备付率不低于1.1。
(四)贷款期限和方式。
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0年(含宽限期)以内,宽限期不应超过我行贷款投放之后的剩余建设期;项目须采用全额担保贷款方式。
四、认真做好评估工作
(一)严格审核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严格审核项目开发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建设用地预审批复、环评批复、并网许可、中央下达投资计划和省级分解计划文件等手续的合法有效性;小水电代燃料和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还应提供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原则上须在报送审查部门前提供,无需行政审批的应由有权部门出具书面说明。
(二)据实核算项目总投资。
在进行总投资估算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造价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签订合同金额据实进行调整,并以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为基数,设定合理费率计提基本预备费。对工程投资下调应尤为谨慎。重点关注输变电线路、接入系统投资和移民安置补偿资金是否已列入概算,对确需借款人投资建设的要计入总投资。在核算总投资时要充分分析项目单位装机容量造价的合理性。
(三)科学估算项目资金来源。
要据实认定项目资本金性质和到位情况,对于前期已到位但未经我行账户结算的,应将对前期到位资本金进行专项审计设置为贷款条件。对于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水电项目,在审慎核算项目总投资基础之上,根据中央(或省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或发改委批复文件确定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金额。
(四)全面评估售电收入及可实现性。
考虑到经营初期工程收尾、设备调试等因素的影响,对经营期第一年的达产率设置一般不应超过50%。为使评价更接近实际情况,应充分考虑可能引起上网电量损失的因素。计算发电量时采用有效电量系数对设计发电量进行折减,还应适当考虑一定比例的厂用电、线损和网损影响,折减系数应在参照水利部《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谨慎设置。对于采取借网供电方式(即发电和供电分属不同企业)的农村水电项目,计算售电收入时应将电网企业收取的过网费予以扣除。另外,还应综合评估项目实现并网的可靠性,考察并网协议的签订情况、并网所需配套设施落实情况、以及本地同网其他电站收入实现情况。
(五)严格设置担保方案。
各类水电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均应设置足额有效担保。建设期内贷款可采用项目在建工程资产抵押,不足部分须进一步提供其他固定资产抵押、第三方保证担保或其他质押担保;项目竣工后,开户行应督促借款人尽快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及时将本项目形成的全部资产和电费收益权办理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但测算担保额度时,本项目相关权属的质押价值不计入可担保额度),不足部分应补充其他担保措施。对抵(质)押担保的,应审慎确定押品折率;对于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要选择各地地方政府控股的专业担保机构,并认真审核担保公司的资质实力和信用状况。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自然人股东应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理设置贷款条件及管理措施。
一是项目资本金按照我行要求及时足额到位,并进入借款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同时办理相应的验资手续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二是对国家参与投资的项目,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国家补助性资金专户,对相关资金的到账和使用进行监管;三是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项目电费结算账户,确保项目经营收入全部或按照贷款比例归行;四是项目在建期间督促借款人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五是要求借款人在未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息前,不得对股东进行分红,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五、强化贷后管理
(一)严格依据工程施工进度和贷款合同规定发放和支付贷款。
贷款审批后,开户行应督促客户逐项落实贷款条件,方可发放贷款;同时做好相关账户监管,确保贷款全部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有关行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促请财政补助性资金特别是省级安排的地方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对项目建设运营实行全过程管理。
密切跟踪项目建设进展,定期查看项目建设现场,经常与客户就项目建设进行沟通交流,监督客户严格按照评估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进行相关记录。同时要定期了解客户运营状况,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频率收集客户信息与财务报表,认真分析财务指标的变化,全面掌握客户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借款人采取相应措施,遇有重大事项须及时逐级上报至有权审批行。
(三)切实做好按期收贷收息工作。
项目竣工投产前,开户行应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采用直接供电模式的项目除外),明确通过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电费结算账户进行电费结算,认真执行还款计划,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收贷收息。开户行原则上还应与借款人及电网企业签订《三方电费结算监管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贷款本息收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
各行要高度重视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电贷款工作,主动与当地水利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全程参与,共同做好农村水电建设工作。要根据当地资源禀赋特点,把握好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水利部门推荐项目,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我行要求筛选优质项目,切实提高办贷效率。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管使用和工程进度核查等贷后管理工作,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管理责任,使支持的项目尽早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做好存量贷款的管理及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各行要高度重视农村水电存量贷款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和收贷收息工作。一是对于建设运行正常的项目,应加大约期还款工作力度,盯住企业电费收入账户,保证及时收贷收息。二是对于未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仔细分析原因,督促企业落实合同电价和税费优惠政策,及时排查问题,争取实现满负荷发电,保证按期还款。三是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出现还款困难的水电项目,经财务测算和全面风险评估,客户收入能全额覆盖贷款本息的,经审批同意后可在原期限内调整还款计划。四是对于严重超工期、超投资以及尚未建成的项目,各级行要重点监督,逐一排查,做到早预警、早处理。要主动与借款人商谈解决方案,督促其加快建设进度;企业股东资金不足的应采取卖股权或资产重组等方式吸收资金,保证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对超投资20%以上的项目,开户行应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及时上报贷款审批行。五是对于还款困难,已发生欠本欠息问题的水电项目,各行应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落实清收责任,明确清收期限,加大清收力度。开户行应加强跟踪监测,协商通过股东追加注资、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促成客户还款。对停工或停产且无法继续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应及时做好资产保全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
各行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水电行业的特点,结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和行业发展政策,深入分析研究水电行业的特点和运行规律,认真总结我行农村水电贷款业务开办以来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积极探索水电贷款管理的有效途径;同时各有关行应对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农村水电项目贷款运行情况定期进行专项统计分析,切实提高行业研究水平和贷款管理水平,实现我行水电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各行要结合本行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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