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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规划内小型水库工程前期工作审批事宜的说明(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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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加大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支持力度”的要求,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小型水库建设的支持,有序推进小型水库建设,2月26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分管领导在水源工程前期工作推进会上,结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 号)内容,对《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和《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7年)》内小型水库(以下简称"规划内小型水库")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提出了要求。水利部近期将根据各省规划内小型水库前期工作情况,组织编制全国小型水库建设实施方案,并要求各省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规划内已完成前期工作的小型水库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报告报部及所在流域机构备案,各市、县应高度重视和加快小型水库工程前期工作,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创造条件。现就规划内小型水库前期工作有关要点说明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拟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省级投资或财政补助的规划内小型水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级审批;

(二)市州已按《关于加快开展水库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黔发改农经〔2011〕248号)要求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并开工建设的规划内小型水库,原审批仍然有效,不再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三)拟申请列入烟草行业援建工程的小型水库,仍按烟草行业要求的审批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并申请烟草行业援建工程补助资金(建安工程费+工程部分独立费用*10%)。

二、审批程序

(一)市州尚未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划内小型水库,参照中型水库审批程序分阶段审批;可行性研究工作过程中,兴利库容和正常蓄水位确定后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市州已批复初步设计但尚未开工的规划内小型水库,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所有设计成果资料(包括所有专题报告1套及批文2套)一并上报,审查通过后,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一次印发各设计阶段批复文件和审查意见。

(三)市州已批复可研报告的规划内小型水库,在申报初步设计时,将可行性研究阶段所有设计成果资料(包括所有专题报告1套及批文2套)一并上报,审查通过后,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一次印发各设计阶段批复文件和审查意见。

(四)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委托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和中水顾问集团贵阳院组织规划内小型水库工程前期工作审查。

三、专题审批

(一)规划内小型水库水工程规划同意书、防洪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由省水利厅办理审批手续。市州此前已办理上述专题审批手续的,由市州水利(水务)局按专题分类汇总一次书面上报(附各专题报告和市州批复文件各1份),由省水利厅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分别对相关专题一次性行文确认。

(二)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国土预审、移民安置、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专题办理权限和程序,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由于有关省级部门对各地下放审批权限不尽相同,项目县水利(水务)局应就办理具体专题手续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后掌握情况,仍不明确的应及时咨询市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1、规划内小型水库资料送审份数

      2、规划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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