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于2010年12月3日印发了《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印制印刷品、办公设备、公务用车等的政府采购工作范围有了相应的调整,现将以上调整的内容告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范围和标准
(一)协议供货范围:
1.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项目19个项: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UPS 电源、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一体机化印刷机、多功能桌面一体机、扫描仪、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投影仪、空调、电视机、电冰箱、电脑显示器。
2.公务车辆协议供货范围为: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皮卡车等5大类60个品牌141个车型系列(详细见附件)
3.印刷印制品第二期协议供货13个项目:报刊、杂志、书籍、报表、文件及会议材料、信封、公文函头及处室函件头、简报、画册、登记表、证件、票据、地图。
(二)协议供货标准:
1.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
办公设备和印刷印制品一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及以下的,公务车辆一次采购2辆或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通过网上协议供货采购。
办公设备和印刷印制品一次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产品、公务车辆一次采购数量超过2辆或金额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一律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产品:
①办公设备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及以下的、印刷印制品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及以下的,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②办公设备采购金额在3万元及以下、印刷印制品采购金额1万元及以下、公务用车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不再报财政厅审批。
③办公设备、印刷印制品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车辆采购数量2辆以上或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一律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详细目录及供货商信息可登录贵州政府采购网查询(网址http://www.ccgp-guizhou.gov.cn;或http://cg.gzcz.gov.cn)
(四)协议供货价:是指采购人以协议供货方式采购货物的价格。它以采购人在市场上了解的最低价格乘以(1-优惠下浮比率)。这里“优惠下浮比率”是指省财政厅在协议供货招投标时供货厂家承诺的优惠下浮比率。该比例可在网上查询。
协议供货价格=当期市场最低价格×(1-优惠下浮比率)
办公设备当期市场价格最低价可参考该产品在其制造厂商指定的协议供货商当期销售价,或该产品近期招标中标或成交价。
印刷印制品当期市场价格最低价是当期最低印刷工价。
车辆当期市场最低价格是当期协议供货商销售的最低价和厂商指导价比较中的最低者。
(五)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期协议供货从2011年元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原贵州省省级单位第六期协议供货产品目录(黔财采【2009】61号)、贵州省省级单位第二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目录(黔财采【2009】36号)、贵州省省级单位印制印刷品第一期协议供货目录(黔财采【2010】3号)同时废止。
二、省级政府采购的限定标准为:
(一)货物类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服务类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工程类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应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应先报省财政厅同意,并把采购资金存入财政采购专户,委托经省财政厅审批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二)货物类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服务类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先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把采购资金打入财政采购专户公开招标,委托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的代理机构进行。
(三)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厅采购处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5、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6、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7、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如要改变原来采购方式,需报省财政厅采购处批准后方可采购。
四、各处室如因工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须经专家论证,国内确实没有替代产品的情况下,报省财政厅采购处批准后方可采购。
五、所有采购都必须先政府采购预算后采购。
六、从2011年起各处室及厅直各事业单位购车不得超过18万元的限额规定,原则上不得购买越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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