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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厅政府采购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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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贵州省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确我厅政府采购内部运行规程,促进我厅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按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

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如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各类专用票据、证件印刷;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财产保险等。

第二条  厅机关、厅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货物等,应按照《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限定标准,使用不同的政府采购形式进行政府采购。

预算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和专项经费,以及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调整和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按收费项目收取的,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的限定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为方便采购货物类商品,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资金拨付、结算等。

第六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厅采购处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厅采购处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八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厅采购处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5、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6、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7、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各事业单位要在上年十月份左右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具体程序如下:

1、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本处室、本单位下年需进行政府采购的物资工程及服务项目、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及规格型号填写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表》中报厅财经处,厅财经处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及采购管理处审批。

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表》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采购,在发生采购活动时厅财经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协助各单位、各部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各事业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均需以文件形式报送财经处登记审核后,再送财政厅采购管理处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支付。

1、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各事业单位凡是协议供货制度范围内的采购行为,在财政厅采购管理处审批后,直接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支付货款。

2、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各事业单位应将省财政厅批复采购方式及采购资金来源资料报厅财经处审核,在采购活动开始前7日将采购资金存入厅采购专户,由厅财经处负责将采购资金划入财政厅采购专户,负责对采购资金支付的审核及结算采购尾款。

3、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各事业单位在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应向厅财经处提交采购资金付款申请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货物的发票、已支付款项的情况的说明、供应商银行账户及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资料等。该采购文件一式二份,厅财经处审核同意后一份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交省财政厅采购管理处审核付款。

4、每年年末厅财经处将与省财政厅采购处及各单位、各部门核对结余资金的余额,厅财经处根据采购执行情况在第二年年初向财政厅采购处申请将已执行完的采购结余资金拨回退给各单位、各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经处负责解释。

附:贵州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贵州省水利厅财经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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