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怀版
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通知文件
关于加强我省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字号:

黔水建〔200867


关于加强我省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州)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已下达,为保质保量安全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各参建单位在抓紧进行项目实施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我省骨干水利工程建设的生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等5项制度的通知》、《贵州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要求,充分认识在当前水利建设新高潮形势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切实抓好我省在建水利骨干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监督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落实,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市(州、地)每年不得少于四次。同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每月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事故零报告制度。
三、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单位,应落实以下主要职责:
1、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2、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组织编制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4、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5、在工程招标时要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措施费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包含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措施及要求。
6、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水利部或我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单位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7、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三同时”的落实。
四、设计单位应对工程建设中涉及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应提出工程施工期安全监测的要求和工程永久性安全监测设计,明确工程使用条件、年限和安全运行调度方案、安全监测规程等,并对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建议。
五、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制定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六、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应落实以下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工程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有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强化施工现场危险源的分析和评价,制定和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措施。对高边坡、高脚手架、洞室开挖等规模以上的施工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措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报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4、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此页无正文)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