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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农水重点县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建设目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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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农水重点县和高标准

农田示范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

如期实现建设目标的意见

各市(州、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我省自2009年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和整合实施高标准农田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建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与如期实现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目标的要求相比,目前的工作力度和管理水平尚有一定差距,对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认识不到位、县级财政投入不足、资金整合缺乏实效、建设进度较慢、建后管护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管理,确保如期实现各项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财农〔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正确认识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的重要意义,将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作为新形势下推进农田水利工作、加快实现全省农村人口人均半亩基本口粮田建设目标的重要抓手,作为整合支农资金、推动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全面实施的重要平台,作为全面提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水平,整体提高农田水利基础支撑能力的重大举措,按照集中资金、连续投入、连片建设、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分阶段确定重点县建设目标任务。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示范县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进一步突出建设重点。紧紧围绕重点县建设目标任务,结合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水利设施状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当前要突出抓好现有小型水源工程更新改造、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渠系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和排涝工程。重点县在全面推进县域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打造连片集中、效益突出、群众欢迎的核心区。示范县在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同时,要积极打造示范性强、标准化高、成效突出、群众满意的高标准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二、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建设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明确投入主体。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以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为主,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投入。

   (五)积极引导群众投入。要认真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加强资金整合,确保建设资金整合取得实效

   (六)加大县级资金整合力度。县级财政要积极协调、归并和整合本级安排的有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集中投入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省对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时,县财政须提供能证实开展资金整合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七)提高县级资金整合实效。资金项目整合的关键在县,各县要依据规划将项目尽量在相邻相近区域安排,真正做到项目对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未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安排、没有整合方案、资金整合方案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整合措施不具体、未按整合方案实施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时不计作资金整合规模。

    四、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

   (八)做好项目公示。各县要将建设范围、建设内容、投资投劳等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建设管理。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招标法律法规中确定的规模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各县要探索和建立适合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特点的管理制度,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质量监督责任,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十)提高前期工作质量。依据经审批的农田水利规划和相关规范,认真勘查确定建设地点、内容和标准,切实提高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编制质量。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相应扣减绩效评价得分,修改后再审仍不合格的,取消立项资格。          

   (十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省级财政将资金分解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 2010〕 11 号)的有关要求,加强资金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十二)加快建设进度。省级财政、水利、国土部门批复下达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后,各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早开工、早完成、早见效、早受益。原则上每年7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任务。

   (十三)严格控制建设内容变更。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经省级财政、水利、国土部门批复的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财政、水利、国土部门重新批复,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调整后的建设任务量不能少于原审批方案确定的任务量。追加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资金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建设方案,落实建设任务。

   (十四)抓好中期检查。市(州、地)财政、水利、国土部门要以建设质量和进度为重点,加强对重点县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中期检查工作。省级财政、水利、国土部门适时组织对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质量进行抽查。

   (十五)建立验收制度。重点县和示范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县级财政、水利、国土部门要抓紧组织年度竣工验收,验收结论及时报省级财政、水利、国土部门。省级财政、水利、国土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财政、水利、国土部门开展抽查验收。年度竣工验收或抽验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和示范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财政、水利、国土部门组织总体验收,综合评价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十六)建立建设进度月报制度。市、县两级要加强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建立建设进度月报制度,落实信息报送责任人,及时报送建设进度及相关信息。建设进度及其报送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五、加强管护机制改革,确保管护责任落到实处

    (十七)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市(州、地)财政、水利、国土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重点县要出台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的规定,着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高标准农田设施运行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理措施、筹措管护经费,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长效机制。

   (十八)重视运行管理考核。小型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设施交付运行后,适时组织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回头看”检查,实行省对县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强化奖惩措施,确保建设目标如期实现

    (十九)开展随机抽查复核。省级财政、水利、国土部门根据县级财政、水利、国土部门上报的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年度竣工验收报告和县级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资料,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二十)强化县级奖惩措施。对未按时完成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县,以后年度不再另行安排建设任务,未完成的建设任务由该县自筹资金完成。对如期完成三年建设任务的县,优先考虑继续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标准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十一)实行县动态管理。省级财政、水利、国土部门根据上一年度重点县和示范县建设绩效评价结果,对本年度重点县和示范县补助资金规模进行调整。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县,责令整改,直至取消重点县和示范县资格,已提前拨付的下一年度资金,由省级财政、水利、国土部门调整用于奖励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县和示范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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