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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委托开展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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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规定,贵州省水利厅将部分行政检查事项委托厅直属单位实施。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

委托事项

委托依据

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水文水资源局

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

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贵州省水利厅的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2026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

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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