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8号)文件精神,有序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区域验收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贵州省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四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试行)》,并于12月24日正式印发。《办法》对验收组织、验收流程、验收内容和指标、验收结论、验收相关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小组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根据验收办法全面有序推进改革验收,验收通过的地方,要持续评估各项机制运行情况和实际成效,与时俱进完善政策措施,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
审阅:易耘
核稿:彭尧尧、韦黎娜
撰稿:韩丽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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