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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水利厅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8-01-17 14:27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厅党组自身建设,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党组组织制度、学习制度、议事制度,完善党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党组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水利厅党组在中共贵州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水利厅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组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水利建设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实现水利建设历史性跨越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水利保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关注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维护和加强党的团结,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牢记“两个务必”,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六)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干部。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四条 党组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部职工头脑,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和水利厅的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团结带领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完成省委、省政府和水利厅的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团结带领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完成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研究水利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水利系统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坚持转变职能、更新方法、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科学合理设置结构。

(三)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核心,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党组领导干部任免。组织领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工作。

(四)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研究并抓好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党组自觉服从省委、省政府领导,坚决执行省委的决定。党组对省委重要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组成员应增强民主集中制意识,自觉遵守和执行相关制度,不得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七条 党组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以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沟通,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表决;特殊情况下,可将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请求指示。

第八条 党组书记负责党组的全面工作,组织党组活动,协调其他成员开展工作。党组成员必须根据党组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按照党组授权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根据分工负责落实党组决议,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应当按照程序和时限认真办理。党组应当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及时与班子成员沟通,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组成员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党组成员应当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既要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独立负责,又要积极主动的参与集体领导,增强全局观念和团队意识,积极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指导,以及其他党组成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使党员、干部群众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建立领导干部调研制度,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了解民情,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说明。

第三章 理论学习

第十条 党组成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大兴求真务实、调查研究之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努力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

第十一条 党组坚持中心学习组制度。中心组由党组成员和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各处(室、局)、驻厅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党组书记为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研究研讨专题和中心发言人,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第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一般以自学和调研基础上的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心组学习全年不少于12次。中心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向中心组组长请假。

第十三条 中心组成员应当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必读书目,并做好读书笔记。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每次学习应重点研讨1--2个专题,每年研讨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人每年至少撰写1--2篇有观点、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或理论学习文章。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四条 党组坚持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认真执行议事和决策规则、程序。凡属党组织责任范围内研究的问题,必须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以及省人大、省政协的重要会议精神、决定和文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水利厅上报省委、省政府重要请示、报告,提出有关全省水利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重大思路、政策、措施,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水利建设中长期规划等;

(三)审议水利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事项;研究部署水利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党组管理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等;

(四)研究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视情况适时召开,党组成员可提出议题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十七条 列入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厅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把关。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后,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

议题汇报部门(单位)应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送厅办公室报(干部任免、案件查处件除外)经党组书记审定后,提前一天(重要材料提前三天)送与会人员。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省水文局、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等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党组会议需有应到会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个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必须逐个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二十条 厅办公室具体承办党组会议通知、记录以及党组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分送、归档和党组决议的督办落实工作。

党组会议应印发会议纪要,或印发党组会议议定事项通知,由厅办公室起草,相关党组成员审核,党组书记审定并签发。

第二十一条 对突发事件、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做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作为“秘密级或机密级”材料按规定归档、保管。重大政治表态性的记录由当事人核定后归档。查阅党组会议原始记录本,原则上须经党组书记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做出的决议,由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会议决议、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把党组的决议贯彻落实到职责范围内工作中。决议实施完毕,负责组织实施的党组成员,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组成员须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说明原因。

决议实施中,应当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厅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情况向党组书记反馈。

第二十五条 党组做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是一项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是领导班子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解决自身问题、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方式。党组成员应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要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组民主生活会,同时认真执行列席分管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十七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与党中央和省委保持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政治、组织、经济、保密、干部人事纪律,特别是贯彻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

(六)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以及省委关于《贵州省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规定的情况;

(七)需要向党组说明、报告的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亲属的其他有关情况;

(八)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直机关工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直机关工委的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和党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原汁原味反馈给每一位党组成员,并按照规定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

(三)认真学习与民主生活会主题和内容相关的理论文章和有关材料,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理论基础;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针对群众意见和建议,认真思考、剖析根源、撰写发言提纲;

(四)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之间;党组成员之间;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在开展谈心,沟通意见,交换意见,交流思想的基础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4月至8月。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十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人事处、办公室、驻厅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由主持人或其他党组成员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给缺席人。

第三十二条 对民主生活会所提出的问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把能否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自身问题作为衡量民主生活会质量的重要标准,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政治学、原则性。

第三十四条 驻厅监察室、厅人事处,一般应提前15天,将民主生活会的日期、主题等分别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报告。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报告和记录。

第六章 组织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五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对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党组形成决议后,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党组的决议、决定,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三十六条 党组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干部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七条 党组成员及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党组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需要保密的,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党组成员之外人员泄露。

第三十八条 党组和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规范生活纪律。不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眼前利益所驱,不为人情世故所驱,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敢于坚持对的,反对和纠正错的。为违背党的原则的人和事,敢于动真碰硬,决不拿原则做交易,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要起表率作用。

第三十九条 党组成员应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为民、务实、清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清正廉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推行廉政承诺制,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责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 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省委关于《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和《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的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违纪必查必究。

第四十一条 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水利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水利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四十二条 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负总则,党组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党组应积极支持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意见和建议,支持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接受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