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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9-03 11:12 字体:[] 打印本页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月17日,我厅公布了《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3月,水利部发布《关于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7号),我厅对执法事项进行补充完善,2024年制定公布了贵州省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新要求,我厅以2024年公布的执法事项目录为基础,启动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权裁量基准和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一是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我厅执法事项中行政处罚事项的内容;二是《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三、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审议稿中裁量基准的所有内容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均未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二是坚持便于执法的原则。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既考虑优化法治环境的需要,又进一步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给予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修订内容

(一)《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主要修订内容

依照《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对适用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改关键条款11条、新增独立条款5条、表述优化与衔接调整4条,结构调整3条,修订后《适用规定》共29条,较原规定减少1条。

(二)《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修订内容

沿用2022版的分类,共分为十类,处罚事项由205项调整为150项(调减原因主要是把属于同一法条的处罚事项进行合并),分类逐项列明违法行为、违反法条、处罚条款、违法情节等。较原《裁量基准》,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公布的执法事项目录对处罚事项进行更新。以2024年公布的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为基础,对照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对行政处罚事项的名称、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进行梳理更新。

2.对违法情节、处罚基准进行全面修订完善。2022版基准的违法情节大多分为三档,部分违法情节表述不够详细,仅有轻微、一般、较重等定性描述,未进行定量表述,地方水务局不便于执法运用。本次修订,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每一项行政处罚的违法情节、处罚基准的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将违法情节细化区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档次,并尽量进行定量表述,同时结合新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要求,对不予处罚的轻微情节进行明确。如:裁量基准第10.1项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规定轻微情节为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时间不满5天,并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较轻情节为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时间在5天以上不满10天,并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