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水利厅印发了《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突出强调了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从健全监管制度和标准,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强化企业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了目标任务。二是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三是近年来,水利部先后从不同角度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需将这些规章制度高度概括和系统集成,以便管理和使用。四是2018年5月24日印发的《办法》已施行了五年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我省探索出了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制度、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制度、天地一体化监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等一系列符合贵州实际、具有贵州特色的经验,需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推广,规范下一阶段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7章47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等;第二章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范围、方案分类、方案内容、编报时段、分级审批、申报材料要求、受理时限、审批方式与时限、技术评审、审批条件、方案变更以及方案有效期等;第三章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主体,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补偿费征收等;第四章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段、验收主体、验收标准、验收报备以及生产运行期水土保持管理要求等;第五章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管、方案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等;第六章为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明确参建各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不当的处理办法;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其他部门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的要求和本办法的施行日期等。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作出了修订。
一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流程,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新设弃渣场变更规定,强化了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等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二是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编报和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水土保持监测、监理、补偿费征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和参建各方责任追究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沿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文件规定。三是针对当前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中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规定,新增了水土保持方案重新审核流程、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