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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河道条例》解读(问答)

发布时间: 2019-09-08 17:19 字体:[] 打印本页


一、《贵州省河道条例》的颁布实行对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有何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指出:“要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又一制度创新,是我省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大生态”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我省水利系统依法管河治水的有力“利剑”,是我省生态文明地方立法的有效法治实践。《条例》规范系统治理河湖问题,维护河湖生息健康,为进一步落实“大生态”战略,为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守好护好绿水青山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省水利厅作为我省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如何宣传和贯彻《贵州省河道条例》?

作为我省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在宣传方面,一是1月31日在全省水利系统下发《关于印发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贵州省河道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制《条例》条例单行本4万册发放到全省水利系统。同时,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为载体融入《条例》宣传,举办了全省“节水护水”中小学生演讲比赛和“水美贵州杯·保护家乡河”演讲比赛宣传活动,提升公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二是举办专题培训,3月26日,厅机关全体干部、厅直各单位班子成员112人参加《贵州省河道条例》解读培训。三是召开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条例》内容,进一步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地向公众进行宣传。

在贯彻执行方面,我们将认真组织实施好今年“6·18贵州生态日河长大巡河”活动,持续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通过河长定期巡河、专项检查、联合执法、工作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抓好河湖“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水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着力水行政监督检查、河湖违法案件查处,增强河湖执法力度,让《条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成为依法管河治河、维护河湖生息健康的法治利器。


三、《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这与已推行的河长制有什么不同吗?《条例》出台后,将如何助力推进河(湖)长制?

2015年底全面启动河长制以来,我省成立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河长、副总河长的高规格组织架构,建立起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相关配套制度与政策措施基本完善,河库渠治理保护工作全面开展。

《条例》的颁布施行与全面推进河长制,是相辅相成、目标一致、相互促进。河长制在《条例》中予以固化和细划,也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延续、补充和完善,针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求的再明确、再细化、再具体。


四、《条例》对开展河湖执法工作有何重要意义?

一是《条例》对河湖执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条例》颁布施行让河湖执法工作有法可依,第五章明确违法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是《条例》全面规范河湖执法工作的内容。第三章保护与管理中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十种违法行为,同时禁止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河道划界设施、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细化和明确河湖执法工作的范围、违法事项、对象和标准。

三是《条例》为河湖执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条例》明确涉河建设项目管理、采砂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等,为规范和指导河湖管理、开展河湖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准则。


五、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贵州省河道条例》对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作了规定,请问该项工作是如何安排部署的?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河道条例》,加快推进我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按照水利部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厅在今年3月份制定印发了《贵州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责任。省级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全省范围内河道划定及重点河道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开展省管14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及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三年行动方案对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标准、成果公布、信息管理、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2019年上半年,市、县两级完成辖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2019年年底前,督促各地完成市级管理的80%以上河流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完成县级管理的40%以上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力争在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管理任务较轻的农村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工作。截至目前,14条省管河流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如期通过验收并于2019年2月28日在贵州日报向社会进行公布。


六、请问一下为什么在《贵州省河道条例》里设专章对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规定。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中央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实行河(湖)长制,就是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对河湖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河长制不是“挂名制”,而是“责任田”。

《条例》设专章将“河(湖)长制”写入地方性法规,将这一工作机制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对督促各级河(湖)长履行河(湖)长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增加了法律的刚性约束,为维护全省河湖生态健康、实现永续利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专章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同时,还明确了对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通过考核,促使各级河(湖)长切实肩负起责任,真正做到守河有责、守河尽责、守河担责,确保河(湖)长制取得实效。


七、2018年水利部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这与《贵州省河道条例》有什么关联?我省在清四乱”专项行动中有什么措施?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活动,进一步细化了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内容。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2018年,水利部安排部署了河湖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我省高度重视,以1号、2号总河长令持续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工作,国家要求清理范围为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省级自加压力把清理范围扩大至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及草海,对5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也要求市县分级建立台账开展清理整治。目前,省级建立台账的281处河湖“四乱”问题,已清理整治销号222处,清理整治销号率为79%。我们将督促各地按照1、2号总河长令的部署,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年底基本完成清理整治任务。下一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各地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销存量、控增量,着力解决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污染水体等制约河湖保护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水清、岸洁、河畅、景美的河湖水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