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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丨农村用水要规范 擅自取水被罚款

发布时间: 2024-12-26 09:24 字体:[]

2024年9月,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水务局开出《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出台以来的首张罚单。当事人严某某因擅自在六枝特区新场乡新场村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取用水设备,违反了《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六枝特区水务局经过调查取证,按程序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2300元的罚款。

2024年7月4日,六枝特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严某某擅自在六枝特区新场乡新场村的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取用水设备,违反了《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六枝特区水务局及时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补交水费。经过执法人员普法宣传教育,当事人严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过错,积极配合水务部门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拆除擅自安装的取水管道和设备,违法行为得到了及时消除。水务部门本着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社会影响,合理裁量,对当事人严某某处以2300元罚款。当事人严某某及时缴纳了罚款并补缴了水费。

《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于2024年3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旨在规范农村供水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权益,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设施上安装取用水设备,对违法该规定的行为设立了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为规范农村供水、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推动了贵州省农村供水治理法治化进程。

法条链接:

《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损坏结算水表;

(二)擅自改变用水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三)盗取供用水;

(四)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设施上安装取用水设备;

(五)破坏供水设施;

(六)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

(七)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八)将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交水费等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