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各省级责任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有关精神,按照《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贵州省河(湖)长职责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贵州省河(湖)长制2021年度工作细化方案》有关要求,经研究,定于8月下旬至9月底开展2021年河湖长制督导检查和河湖联合执法监督。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统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牵头,其余24家责任单位参与,组成9个督导组,以市(州)为单元开展督导。具体时间由各督导组另行通知。
请各市(州)按照《贵州省2021年河湖长制督导检查和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开展自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明确一名联络员,于8月26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反馈至对应督导组联络员和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各牵头单位组织本组成员按照《贵州省2021年河湖长制督导检查和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督导,并于9月30日前将督导情况形成报告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附件:贵州省2021年河湖长制督导检查和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工作方案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联系人:蔡国宇,联系电话:0851-85938403,邮箱:190695156@qq.com)
附件
贵州省2021年河湖长制督导检查和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指导意见的通知》《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以及《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总体工作方案》《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贵州省河(湖)长职责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贵州省河(湖)长制2021年度工作细化方案》、3号、4号、5号总河(湖)长令、《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持续推进河湖水环境水生态逐步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范围
全省9个市(州)及辖区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县(市、区)。
二、河(湖)长制督导检查内容
(一)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完善及河长办运转情况;
(二)河湖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及河湖“清四乱”开展情况;
(三)河长巡河履职情况及河长在巡河中的指示落实情况;
(四)“一河一策”方案落实、“一河(湖)一档”建立完善情况;
(五)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涉水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涉水问题、中科院水生所报告反映涉水问题、省级环保督察交办涉水问题及水利部暗访、省级暗访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美丽河湖建设及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七)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复核情况
(八)跨界河湖联防联治、涉河项目审批、河湖采砂管理、农村河道环境整治情况。
(九)其余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落实情况。包含用水总量控制、规范用水调查统计、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饮用水水质监测、船舶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巩固提升、水土流失治理、小水电清理整治、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令落实、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乌江赤水河重点流域保护治理等。
(十)其他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包含河湖日常巡查保洁、河长制及河湖保护宣传、信息系统数据填报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三、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内容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各地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实际将依法治水管水有关要求落实到高质量发展实践,研究制定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思路、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的情况等。
(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主要包括深入推进各级涉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涉水相关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做到涉水相关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依法及时主动公开,是否做到涉水相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可回溯管理,是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等。
(三)水事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情况。主要包括违法涉河建设、非法取用水、非法采砂、人为造成水土流失、侵占河湖水域、破坏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非法捕捞、非法排污、破坏水源地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情况,是否存在有案不立、立案不查等不作为情况;是否存在执法不公、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情况;是否存在执行不到位、重处罚轻教育等情况;是否存在过度执法、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等情况;行政执法案件被复议、诉讼纠错情况;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是否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乱作为情况。
(四)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情况。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是否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涉水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机构)设立、人员编制、经费财政预算保障情况,执法装备配备管理情况,以及执法人员资格证管理、执法培训考试等情况;执法巡查、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实行综合执法改革有关涉水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划转至综合(或其他)执法部门的,水利部门与综合(或其他)执法部门职责边界划定情况,以及执法配合协调、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机制建立情况;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水利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动协作执法情况。
四、督导方式
督导采取地方自查与省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导坚持问题导向,省级督导由33家省级责任单位抽人组成9个省级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分组情况附后。省河湖长办邀请各市(州)司法局指导开展实地监督。
五、督导进度安排
具体督导时间由各督导组与所负责的市(州)协商确定。各市(州)要及时完成自查情况,并于8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省河湖长制公室和对应督导组。各督导组在9月30日前向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报送本次督导报告。
六、其他要求
各牵头单位自行通知本组成员并做好保障相关工作。各督导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同时要遵守当地的廉政纪律条例,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严守纪律、廉洁出行。
报告提纲(市、县汇报参照准备)
(前言)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河(湖)长制督导检查内容
1.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完善及河长办运转情况;
2.河湖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及河湖“清四乱”开展情况;
3.河长巡河履职情况及河长在巡河中的指示落实情况;
4.“一河一策”方案落实、“一河(湖)一档”建立完善情况;
5.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涉水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涉水问题、中科院水生所报告反映涉水问题、省级环保督察交办涉水问题及水利部暗访、省级暗访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6.美丽河湖建设及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7.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复核情况
8.跨界河湖联防联治、涉河项目审批、河湖采砂管理、农村河道环境整治情况。
9.其余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落实情况。包含用水总量控制、规范用水调查统计、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饮用水水质监测、船舶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巩固提升、水土流失治理、小水电清理整治、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令落实、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乌江赤水河重点流域保护治理等。
10.其他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包含河湖日常巡查保洁、河长制及河湖保护宣传、信息系统数据填报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二)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内容
1.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2.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
3.水事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情况。
4.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情况。
二、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