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单位:贵州省水利厅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34号
法定代表人:易耘
受委托单位:贵州省毕节市水文水资源局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学院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晏雪松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在乌江源头威宁县盐仓镇营洞村至乌江渡电站大坝以上的乌江主河段,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类8项违法行为(详见附件)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四、法律责任
1.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乌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乌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委托行政处罚事项
目 录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仅包括在乌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以下均同)
1.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1.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2.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3.1.未安装地表水取水计量设施
3.2.地表水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4.对长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5.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行政处罚
6.对不按照规定下泄生态流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7.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8.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8.1.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8.2.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
8.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水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单位:贵州省水利厅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34号
法定代表人:易耘
受委托单位:贵州省遵义市水文水资源局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28号2栋
法定代表人:祝里岗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在乌江渡电站大坝以下至构皮滩电站大坝以上的乌江主河段,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类8项违法行为(详见附件)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四、法律责任
1.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乌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乌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委托行政处罚事项
目 录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仅包括在乌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以下均同)
1.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1.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2.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3.1.未安装地表水取水计量设施
3.2.地表水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4.对长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5.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行政处罚
6.对不按照规定下泄生态流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7.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8.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8.1.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8.2.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
8.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水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单位:贵州省水利厅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34号
法定代表人:易耘
受委托单位:贵州省铜仁市水文水资源局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金鳞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权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在构皮滩电站大坝至沿河县洪渡镇的乌江主河段,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类8项违法行为(详见附件)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四、法律责任
1.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乌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乌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委托行政处罚事项
目 录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仅包括在乌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以下均同)
1.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1.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2.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3.1.未安装地表水取水计量设施
3.2.地表水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4.对长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5.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行政处罚
6.对不按照规定下泄生态流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7.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8.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8.1.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8.2.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
8.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