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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6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6-23 17:18 字体:[]

高成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水利民生工程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比例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水利项目县级配套资金比例情况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发展,大力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在资金筹集方面,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省级已充分考虑了县级财政的实际困难,努力降低或免除县级配套。比如:大型水库、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急救灾、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等项目都不需市县配套。近年来省级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支持比例也不断提高。比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已取消脱贫地区地方出资,相应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承担;河道治理、中型灌区建设、山洪沟治理等项目中央及省级出资80%~90%,市县仅需配套10%~20%。2022年以来,中型水库省级补助提高到20%,小型水库省级补助提高到25%,水网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的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省级补助由30%提高到60%。另外,国家新出台的《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利气象领域“两重”建设实施方案等进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比如纳入国家“两重”建设实施方案的中型水库,中央出资项目资本金的70%,省级出资20%,市县只需要出资10%,目前市县配套比例已大幅降低。

二、关于增大省配套资金比例事宜

近年来,省级财政已加大对水利的支持,鉴于省级财力有限,在现有政策下省级承担的资金配套压力很大,目前暂不具备增大省级配套资金比例的条件。建议地方根据项目投资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统筹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政府专项债券,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募、投、建、管一体化推进参与工程建设运营,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好水价政策、吸引社会资本等市场化方式,指导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争取中央资金、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盘活水利存量资产等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进一步减轻地方出资压力,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水利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