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祖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城镇管道直饮水工程建设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厅对您提出的提案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健委、省疾控局充分沟通,现就提案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统筹,制度保障”方面
目前,我省尚未编制城镇管道直饮水专项规划。管道直饮水需要在既有市政公共供水管道的基础上,增设一套独立的深度处理设备和直饮水管道,提供的是更高品质的生活饮用水,是特定的、可选择性商品;市政公共供水是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应提供的基础性保障。鉴于此,管道直饮水的定位不同于市政公共供水,管道直饮水是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商品服务,应按市场规律引导发展。
二、关于“明确主体,多元共建”方面
目前,我省部分城市部分用户已使用上管道直饮水,如贵阳市已有5个小区约2万余户、遵义市有1个小区及20余家学校医院等,水价为0.35元/升(350元/吨)。从实施情况来看,实施单位既有城市供水企业,也有独立的管道直饮水企业。实施方式既有管道直接供应,也有设置集中式直饮水机,用户付费取水(水桶)。都是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小区内实施需要征求小区用户意见),由直饮水企业在有一定接受能力的小区、单位实施。
三、关于“政策支持,强化监管”方面
一是关于管道直饮水建设费用指导价。按照《贵州省定价目录》规定,该事项不属于政府定价范畴,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建设单位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是关于管道直饮水供水价格。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属于特种用水。管道直饮水执行特种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三是关于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住建部门指导各地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做好市政公共供水服务和水质管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公共供水服务,保障公共供水水质安全。疾控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农村供水等进行双随机抽检,加大对饮用水的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关于“加强宣传,正确引导”方面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推动社会事业发展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好健康饮水等宣传活动,我厅持续做好农村供水的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全体居民养成健康饮水习惯。
下一步,我厅将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健委、省疾控局,按照各地和有关企业意愿,引导各地各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发展管道直饮水,并全力做好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