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供水保障要有法可依”方面
《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已于2024年3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为农村供水建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关于“改革农村供水价格政策”方面
一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印发了《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合理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二是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好优惠扶持政策等;三是2023年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等10家部门印发了《横向协作 纵向联动 常态长效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十二点举措》,指导各地在多渠道保障资金投入的基础上遵循“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原则,统筹考虑地方财政状况、农村群众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村集中式工程供水价格;四是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将出台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定价制度,规范定价行为,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开展中。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快《贵州省农村供水工程价格管理办法》的起草进程,加大《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等农村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水费收缴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