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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6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7-04 09:51 字体:[]

张顺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山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就您提出的问题建议,省水利厅商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进行了会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山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方面

通过全省人民多年的努力,目前我省耕地灌溉面积达到1844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36%。近期,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5家单位组织编制了《贵州省农田灌溉发展规划(2023—2035)》,计划到2035年全省将新增、恢复耕地灌溉面积800万亩,灌溉率达到50%。2023年争取到增发国债灌区项目总投资45.63亿元,建成后将新增、恢复耕地灌溉面积93万亩。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3—2035)》,规划到2035年,全省361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将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其中,2023年争取了资金56.75亿元,将建成高标准农田193.3万亩。

二、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用地保障和耕地占补平衡资金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方面

按照国家土地利用分类,属农田水利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征收、不转用,不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水利设施的水库项目,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大坝枢纽区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淹没区(库区)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土地的,需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坝区和淹没区用地可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国家关于占补平衡改革的最新政策明确,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因此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占补平衡。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占补平衡实行属地管理。一是省级指导各地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结合“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各地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帮助摸清本区域补充耕地潜力的数量、范围等“底盘”数据。二是多措并举帮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黔委厅字〔2023〕36号),占补平衡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对本行政区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过省级补充耕地交易平台、自行协商等方式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实。三是加大占补平衡资金支持。2023年统筹20亿元省级临时性补助资金,用于补充耕地专项行动和永久基本农田就地恢复,截至2024年5月10日已入库补充耕地指标5.18万亩。四是坚持政府主导。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内的社会主体依法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情况,依法依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五是提高水利项目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2024年3月,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调整水利及交通建设项目耕地开垦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4〕147号),为水利等项目落实占补平衡指标进一步提供政策保障。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行业部门,以规划为引领,进一步做好向国家有关部委的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指导县级广辟资金渠道,加快山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同时,针对后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力求简化、优化工作环节,高效推进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