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黄平县乌梅河水库工程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乌梅河水库纳入规划事宜
根据水利部和省政府工作安排,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于组织开展《贵州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编制过程中,组织各地认真谋划水利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规划》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先后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22年7月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乌梅河水库未进入《规划》。
根据初步确定的乌梅河水库总库容1318万立方米,总投资7.5亿元,主要任务是城市供水、农村人饮及灌溉,年供水量1800万立方米,工程规模属于中型水库,根据相关规定,中型水库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至省级,但省级审批的中型水库项目需列入国家规划。2023年4月,国家印发了中型水库建设工作方案,我省18座拟建中型水库进入此工作方案,乌梅河水库不在其中。目前国家和省正在开展“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我厅将积极跟进,若国家《“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和中型水库工作方案进行调整时,向国家积极争取,进入国家规划后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水库淹没区涉及自然保护区事宜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 (试行 )》相关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因此,水库淹没区涉及自然保护区,规划选址需要避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前需到省林业局办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的手续,同时须遵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方面配合国家“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中期评估,同时做好《贵州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中期评估,跟踪落实国家政策,待国家调整规划时,主动汇报乌梅河水库有关情况,争取国家支持。另一方面待该项目启动规划选址时,会商省林业局等部门指导黔东南州、黄平县做好项目选址论证的相关工作,避开禁建区域,防范项目选址后不能落地建设的问题。